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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程序和加强关于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程序和加强
各市(县)区及各镇(街道)残联,各残疾检测定点医院,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我市残疾人事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提高残疾人工作管理水平,根据《无锡市残疾评定程序》(锡残发[2002]第35号)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残疾评定程序和加强残疾人证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残疾评定程序
(一)申领范围:凡户籍在本市市区范围内,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肢体、听力、言语、视力、智力、精神等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申领原则:根据领证自愿原则,要求申领《残疾人证》的人员,必须由其本人通过网络系统或书面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残联提出申请。未经本人同意,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代为申领。
未成年残疾人(16周岁以下)、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必须由其监护人提出书面或者通过网络申请。
无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智力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由其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社居(村)会提出书面或通过网络申请。
重度残疾人申领《残疾人证》,如行动不便,可由社区残协的康复协调员上门登记、初审,帮助其提出书面或通过网络申请。
   (三)申领资格和条件
   1、根据《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规定,《残疾人证》的申领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视力残疾:(双眼)必须是通过各种药物、手术及其它疗法而不能恢复视力者(或经医疗机构认定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恢复视功能的)。
   (2)听力残疾:(双耳)必须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的。
   (3)言语残疾:是指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交往,必须明确病因,经过治疗一年以上不愈者。
   (4)精神残疾:必须是精神病患者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5)智力残疾: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者。
   (6)肢体残疾:是指人的肢体残缺、畸形、麻痹所致人体运动功能障碍。对因病或因交通、工伤、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体伤害的残疾鉴定,必须在最终治疗结束后经过一年以上功能锻炼不能恢复的(截肢、截瘫,关节融合术后等无法恢复功能的除外)。
    2、具体评定标准见《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
(四)残疾评定操作流程(网络操作流程见附件)
1、申领人或监护人带壹张两寸彩色近照和户口本、身份证和相关病历证明(申领精神残疾的必须携带病历证明)到社居(村)委进行残疾评定申请(或通过网络申请),并按要求填写残疾人(疑似)基本信息登记表。
2、街道(乡镇)残联将社居(村)委手工填写的残疾人(疑似)基本信息登记表录入电脑并进行审核,同时,填写残疾评定登记表(电子表格),然后,通过网络上传区残联并将申领人照片一并转交。
3、区残联将各街道(乡镇)残疾评定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将申领人照片扫描录入电脑,将残疾评定表(一式两份)打印返回给街道(乡镇)残联并逐级返回到申领人手中,然后,将残疾评定电子表格和相关信息上传到市残联评残办公室。
4、市残联评残办公室将各区上传的残疾评定的有关数据进行最后审核,同时,确定残疾评定医院与时间并通知各区残联。区残联于每年3、6、9、12月的第二周为申领人开具《无锡市残疾检测介绍信》。
5、残疾人及监护人凭区残联返回的一式两份残疾评定表和《无锡市残疾检测介绍信》及相关病历证明到指定医院进行残疾评定检测。
6、市评残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残疾评定检测结果进行会审,将会审结果录入电脑数据库,为符合发证的申领人自动生成登记号,打印好《残疾人证》并加盖公章。市评残办公室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好《残疾人证》并发放到各区残联。
7、街道(乡镇)残联将通过网络查询到的市评残办公室生成的申领人登记号和残疾信息回填到残疾人基本信息登记表,对《残疾人证》加盖登记章后发给各社居(村)委,残疾人到各社居(村)委领取《残疾人证》。
(五)残疾复评
残疾评定申领人在收到市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后,如有异议的,可在一年内最多提出一次复评申请并参加新一轮的残疾评定检测。市残疾评定委员会提出复审意见,市残疾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复审意见为最终结论。
二、关于《残疾人证》的管理
(一)《残疾人证》是经国家批准的由中国残联统一制发的残疾人专用证件,是残疾人依法享受国家优惠扶助政策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二)、《残疾人证》的补办、 迁移、 变更、 注销
    1、《残疾人证》的补办
遗失《残疾人证》须经社区或街道(乡镇)残联通过网络挂失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地社居(村)委或街道(乡镇)残联提出书面补办申请,并通过网络逐级申批报到市评残办公室,申请人带两寸彩色近照1张、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到市评残办公室办理补办手续。
2、残疾人关系迁移
    残疾人的户口由外省、市迁移到本市,需随带由原所在地市(县)、区残联出具的残疾人关系迁移证明以及本人二寸彩色近照1张、身份证和户籍证明、《残疾人证》到迁入地街道(乡镇)残联登记,再参加本地残联组织的每季残疾评定检测,才能办理换证手续。
(1)户口迁出本市的,各市(县)、区残联应给予出具证明和提供有关资料。
(2)新换发的《残疾人证》,按迁入地编号。原《残疾人证》由迁入地市(县)、区残联收回。
3、        《残疾人证》的内容变更
(1)需更正的内容,如因填写失误的,经核对残疾人登记表后给予更正。
(2)姓名、出生年月或身份证号更正:须由本人随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籍证明和户口所在地社居(村)委出具的相关证明,到街道(乡镇)残联通过网络报到市残联评残办公室进行更正。如不能证明是同一人的或证明材料证据不充分的,
(3)残疾类别、残疾级别变动,需经重新鉴定。
(4)其他内容更正,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方可予以更正。
4、《残疾人证》的注销
    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死亡的,其本人或亲属或代理申领的单位、社居(村)委应及时到街道(乡镇)残联申请,并通过网络逐级上报到市评残办公室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三)参加残疾评定的申领人在进行残疾评定前,社区(村)街道(乡镇)残联必须采集残疾人基本信息,所有评残信息统一纳入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
(四)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证》的管理,严禁向非残疾人及虽有残疾但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申领人发放《残疾人证》。同时要负监督职责,防止假证、伪证和倒卖《残疾人证》。经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向非残疾人发放《残疾人证》的,将根据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及违法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残疾检测定点医院、主检医师应严格掌握评定标准,对在鉴定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擅自放宽评残标准的,经查实后,将按照管理权限予以责任追究。
(六)对不符合《中国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的申领人,在申领、鉴定、办理过程中经说明原因和做思想工作后仍然纠缠不休、无理取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和公共场所秩序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七)2006年10月以前发放的《残疾人证》,必须经无锡市持证残疾人普查登记,加盖登记章,其信息纳入《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后,才能作为依法享受国家和本地各级政府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2006年10月以后,按本通知规范执行。有类别无级别的《残疾人证》不予认定。
(八)江阴市、宜兴市残疾评定程序与《残疾人证》管理应参照本通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其所有持证残疾人基本信息统一纳入《无锡市残疾人信息管理系统》管理。
 
 
 
无锡市残疾人联合会    无锡市残疾评定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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