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真实的故事:
原为XX公司下岗职工,后经XX介绍,约定到甘肃XX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上班。并于2005年11月以该单位职工名义参加甘肃省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于2006年4月20日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于2007年4月15日通过二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于2008年1月1日与该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聘期一年,至2008年12月31日止。后来,该单位并没有安排投诉人上班,也未续签劳动合同。而是扣押投诉人证件,用于企业资质升级,招投标,收取管理费等。投诉人发现上当受骗,多次索要证件未果至今。
打开百度,这样的事件屡屡出现,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这些事件,他们的证件是挂靠吗?是该狠狠地罚款吗?
事实当中,这些“建造师”处境相当尴尬,既不是企业的管理人员,也不是具有职业资格的建造师。他们由于人证不能合一,苦苦奔波于生计,地位甚至还不如有一定技能的农民工。原注册单位扣押其证件,既不会缴纳养老保险,也不会安排工作,更不会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企业更是名目仗胆的拿着建造师证件用于企业升级、招投标等。不中标则罢,中标后这些“建造师”往往被冒名顶替。一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就变成事件的“替罪羊”。
那么,是什么原因造成这些“建造师”尴尬的局面呢?
我们先来看一下,2007年建造师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九条 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及时申请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聘用企业与注册建造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无故不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注册建造师要求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经向原聘用企业核实,聘用企业在7日内没有提供书面反对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予办理注销注册或变更注册。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部门在对注册建造师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谋取任何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发证机关除外)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从以上节录的红字标记中我们发现:
1、 变更注册必须由原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注册建造师可向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注销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建造师虽未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建设主管部门应予办理注销注册 或变更注册;
4、建造师相关证件、执业章由本人保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发现,问题的焦点就在于,用人单位永远不会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由于拿不到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就给建造师申请注销或变更注册造成相当大的困难。
2014年6月30日,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发布“关于征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从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的修订说明可以看出住建部对建造师管理的改革方向。主要是以管理建造师违法挂靠,获取非法利益的管理。对于上述建造师证件被恶意扣押问题并没有提及。
截至本文发稿,小编尚未在住建部网站等官方网站查询到关于《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修订发布的消息。但从该修订征求意见稿和修订说明可以看出,建造师的管理将逐步趋于规范、透明,诚信体系和登记制度的建立,以及建造师签名的规定等,也将使多年存在于工程领域的建造师挂靠等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但是,建造师证件“被挂靠”问题会解决吗?建造师证件“被挂靠”问题还会有多久?
以下是一位网友意见:
为了赚钱,为了娶老婆
为了买好看的包包,为了过想要的生活
只能打碎牙齿往肚子里吞
忍了!!!认了!!!
告诉自己,总有一天我要翻身做主人!
苦逼的建造师们,翻身的日子还会远吗?
以上文章,仅代表小编自己观点,喜则转载不喜勿喷!
祝伙伴们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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