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人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怎样处理?
问:开标结束,中标候选人却自愿放弃中标机会,该不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分析与讨论:
由于楼主没有说明这是一个什么项目,我就权当这是一个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来回答吧。
楼主也没有介绍该招标项目是否已发乎中标通知书。因此,我的回答分为两种情况:
一、没有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法律依据是七部委30号令第40条的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被没收。”
二、发出招标通知书后投标人放弃中标的,可以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是七部委30号令第81条第二款的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报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怎能处理才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关于这个问题,个人理解“没收财物”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因此,“没收投标保证金”应当由具有处罚权的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程序处理才比较合适。但根据30号令第81条的规定看来,似乎招标人也可以没收,这恐怕是有争议的吧。
以上观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