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确认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有误应如何处理
 [案例]

  某法院于2010年8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某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在执行时,查封了胡某的住房一栋,经评估后委托某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了该房产。买受人刘某以最高价竞得该房产,但拍卖公司的成交确认书上的买受人却是刘某和未参加竞买的钟某,法院根据拍卖公司的成交确认书,裁定确认刘某和钟某同为买受人。事后,胡某开始上访认为拍卖该房产时,竞买人之间有恶意串通的行为,要求确认该次拍卖无效。经立案调查,竞买人之间确有恶意串通的情况,且钟某未参与竞买,不是买受人,应认定该次拍卖无效。对此,法院作出的确认拍卖成交的执行裁定应如何纠正?

  [评析]

  对错误的执行裁定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故应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予以纠正;第二种意见认为,执行裁定不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如果确有错误,应按执行监督处理,即由执行法院自行裁定纠正,也可由上一级法院直接裁定纠正。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之所以不能成立,是因为可以再审的裁定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诉,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起上诉的裁定。而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和驳回起诉的这三种裁定才可以上诉,也就是说一审法院作出的这三种生效的裁定才可以进行再审,而执行裁定不属上述裁定的范围,故不能进行再审。

  那么,对执行过程作出的错误裁定应如何纠正呢?民诉法及其适用意见中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中,拍卖公司的拍卖成交确认书有误,导致执行法院作出的确认拍卖成交的裁定书也出现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的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因此,本案可由该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予以纠正。如该院不自行裁定纠正,则上一级法院可直接裁定予以纠正。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决定再审和裁定再审的区别
浅析再审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同级监督中的问题及对策
谈刑事诉讼中的申诉和申请再审
什么是再审程序?哪些主体有权申请再审?
什么是再审程序,如何启动再审程序?
审理上级法院指令继续审理的案件是否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