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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法“其他所得”取消,政策空档期“礼品税”是否需要缴纳?

取消背景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删除了原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规定。究其原因,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定的原则,应纳税所得的范围属于个人所得税的税制基本要素,而原《个人所得税法》中关于“其他所得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或者批准”的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本次税制改革时予以取消。

 

包含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以批复、复函、通知等方式,将个人取得所得的部分情形归入到税法的“其他所得”税目,税率为20%,主要政策规定如下:

序号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文件依据

1

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64号)

2

用“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1995〕351号)

3

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保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分配的投资者收益和个人人寿保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46号)

4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5

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回扣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27号)

6

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

7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

8

除规定情形(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9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

10

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商业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其他所得”项目。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何去何从

2019年1月1日至今,随着新个人所得税法的正式落地,“其他所得”税目取消,其原归属于“其他所得”税目下的10种所得情形进入了政策空档期。那么,在这个政策空档期,纳税人取得了上述所得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其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文件中所规定的企业在相关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的礼品,是否需要纳税的问题,在春节前尤为突出。

上位法《个人所得税法》取消了“其他所得”税目,意味着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下位税收政策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依据。

但仍有的小伙伴认为,原归属于“其他所得”10种情形下的所得还是需要纳税的,可以先放在比较类似的税目“偶然所得”先缴纳税款,再等待税务总局文件另行明确。因为《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八条第十款规定: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更有部分同学提出,“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是一个兜底条款。

各位小伙伴,我们需要注意,首先,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制采取的是正列举方式的,也就是说不是纳税人所有的所得都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属于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列明的九项(旧税制下是十一项)所得项目才需要纳税。同时“偶然所得”中所规定的“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囊括兜底,这不是一个筐,对于没有文件规定的情形,不论是税务机关还是我们纳税人都不能想当然,随意扩大适用范围。因此,在目前“其他所得”的政策空档期,原属于该税目下的所得情形,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也无权要求纳税人缴纳。

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其他所得”的政策空档期将一直持续下去,相信相关政策文件已经在路上,小伙伴们静观其变就好。我们可以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原则进行一下预判,未来的文件极有可能将原“其他所得”税目下的10种情形的所得,选择目前的9个税目中较接近的项目划入,当然这其中划归“偶然所得”的可能性比较大,但这些都要有文件依据才可以。另外,大家最关注的“礼品税”很有可能在一定额度下给予免税,一方面在原税制下的“礼品税”较多也是由礼品发放单位为其负担个人所得税,另一方面在新税制下,企业需要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也就是说都是需要纳税人的唯一纳税识别码进行申报(我国居民的纳税识别码为身份证号),对于企业发放的小额礼品时,企业是比较难取得获赠礼品人员的身份证号码的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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