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离婚的时候,如果双方只有一套子属于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后该给谁呢?
男女双方可能就为了争夺该房产争执不下,闹得不可开交。
有的一方想要房子,但是却不想给对方钱;有的一方想要钱,但是却不想给对方房子;更有甚者,一方霸占着房子,什么也不给对方一点……
对于这些情况,法院会怎么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定: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以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子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这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都想要到房子,那么房子只有一套。只有采取竞价的方式确定房屋归谁了,谁出的价高房屋就归谁。
比如男方说房子值60万,女方说房子值80万。那么女方说的价格高,房屋就归女方,然后按照价值80万的共同财产,让女方拿出40万给男方。
如果男方说房子值60万,女方说房子值50万。那么男方说的价格高,房屋就归男方,然后按照价值60万的共同财产,让男方拿出30万元给女方。
这就是竞价取得的操作方式,不用评估,不用拍卖,操作简单易行。
二、男女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这就是说,男女双方有一方想要房子,另一方不想要房子。那么想要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给另一方多少钱呢?
这都得以房屋的实际价格为依据进行分割。而房屋的实际价格,只能由法定评估部门进行价格评估,最终的评估价即是房屋的实际价值。
那么取得房屋的一方就应当按评估的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金钱补偿。
三、男女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这一条很好理解,就是男女双方都不想要房子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房屋进行拍卖,所得的价款按照共同财产来进行依法分割。
当然,我认为第一条是最好的方式,省得评估与拍卖了。只要想要房子的一方,把价格稍微说高一点就成了(可以多次竞价)。
相识一场不容易,离婚了也不要讲那么真,都抱着宽容、理解的态度,没有什么办不好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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