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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国有企业员工违纪纪律处分标准(红色系重点)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标准
(摘自《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类 别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
纪律处分
(一)违反劳动纪律
1.迟到、 早退、 怠工,或出勤记录、 休假凭证做假,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分
2.连续旷工 3-5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7-12 天的
给予警告处分
3.连续旷工 6-8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13-18 天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连续旷工 9-11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19-24 天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降职)或撤职处分
5.连续旷工 12-14 天或一年累计旷工 25-29 天的
给予留用察看处分
6.连续旷工 15 天及以上的,或一年累计旷工 30 天及以上的
解除劳动合同
7.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期间擅自离岗、 脱岗,或经常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8.工作时间饮酒、 赌博、 打架斗殴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9.无理取闹或以胁迫等手段强求企业满足个人不正当利益、 聚众闹事,  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10.其他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标准
类 别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
纪律处分
(二)违反劳动纪律
11.不履行岗位职责,不听从指挥,拒不执行企业决策和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12.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劳动保护、消防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造成电网、设备、质量、火灾事故或人身伤亡事故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13.发生事故后,敷衍塞责、消极应对,不及时组织抢救或擅离职守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14.对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况漏报、谎报、缓报、瞒报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15.违反“三指定”专项治理有关规定,为客户指定设计、施工、供货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16.违反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有关规定,发生中央或全国性媒体曝光并产生重大影响的供电服务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电力用户停电事件,经调查核实属行为人过错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17.违反公司“三公” 调度“十项措施” 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18.违反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有关规定,发生国家电网公司、省级及以上政府部门或社会团体督办的客户投诉事件,经调查核实属行为人过错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19.在干部选拔任用、考察、考评以及员工录用、聘用、考核、考试、晋升、 职称评定、薪酬保险、评优评先等工作中,违反公司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20.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财务有关规定,隐瞒、截留、坐支、虚报、冒领资金,私设账外资金或“小金库”,擅自挪用专项资金,违规提供担保、 借款或委托理财等,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21.违反金融人员从业要求、行业行为准则、监管规定和金融业务操作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标准
类 别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
纪律处分
(二)违反劳动纪律
22.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公司招投标制度规定, 规避招标、 暗箱操作、 泄漏标底及相关评标信息、内外串通勾结、干预评标等,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23.违反公司物资采购管理规定,故意采购劣质高价产品,造成工程质量和设备隐患的;或违规干预非本人经办的物资购销业务,获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24.建设单位人员失职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获取施工企业(或实际控制人)利益,造成工程质量和设备隐患、现场签证多签或少签金额较大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25.设计人员未能执行相关技术规定,勘测、设计深度不足,造成重大设计变更、工程质量和设备重大隐患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26.监理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造成工程质量和设备隐患或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27.违反公司外事工作纪律,违规前往未批准国家(地区)、延长在境外停留时间,触犯驻在国法律法规或不遵守其宗教习俗,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28.违反与公司签订的保守商业秘密协议,或违反公司办公计算机信息安全和保密管理规定,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损害公司利益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29.擅自对网络防火墙、电子邮箱服务器、信息管理系统及通讯系统等实施侵入、修改或破坏,造成网络运行事故或通讯故障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0.违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违规或擅自决定企业重大事项,造成经济损失、不良影响或损害职工利益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1.其他违反公司各专业管理规定,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 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标准
类 别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
纪律处分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
32.利用职务便利,贪污、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企业财物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3.违反有关规定,将国有资产(含集体资产)私分给个人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4.利用职务便利, 将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企业、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5.利用职务便利,从事有偿中介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将经济往来中的佣金、 回扣、中介费等据为己有或私分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6.利用职务便利, 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为亲友从事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损害企业利益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7.利用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变相非法收受他人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贿赂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8.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庆典活动;参加业务相关单位提供的休闲娱乐、旅游等活动的;以操办婚丧喜庆、本人或亲属生病住院、升学、  出国等为由,借机敛财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39.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公款高档消费、公款旅游等挥霍浪费公司财产,造成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0.其他违反廉政规定,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标准
类 别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
纪律处分
(四)损害企业形象、 影响队伍稳定
41.通过网络、短信等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公司声誉和公司品牌形象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2.组织、参加、支持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损害公司声誉和公司品牌形象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3.违反国家信访工作条例,煽动、组织、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群体上访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4.采取网络、言语等方式进行诽谤、诬陷、中伤他人,损害他人声誉,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或企业稳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45.违反社会主义道德、 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46.其他损害企业形象、 影响队伍稳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47.违反国家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超计划生育的
根据各地法规, 给予记过处分至解除劳动合同
48.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被行政拘留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49.构成犯罪,因情节较轻,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用察看处分
50.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除劳动合同
附件3:
纪律处分对应的经济处罚标准
纪律处分
经济处罚
警告
扣发 2 个月绩效薪金
记过
扣发 4 个月绩效薪金
记大过
扣发 6 个月绩效薪金
降级(降职)
薪酬待遇按降级(降职)后实际岗位(职务)计发
撤职
薪酬待遇按撤销职务后聘用的岗位计发
留用察看
受处分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
备注:对员工违反安全工作制度的,经济处罚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安全工作奖惩规定》执行。
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规范员工管理,加强队伍建设,激发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忠诚企业、爱岗敬业、履职尽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三条 员工奖惩遵循“依法合规、奖惩分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惩处坚持惩罚和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部(分部)及公司所属全资和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单位”)依法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公司 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公司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成员由国网办公厅、安质部、国际部、法律部、人事部、人资部、政工部、监察局(纪检组)、工会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审定员工奖惩管理制度、决定员工奖惩重大事项等。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设在国网人资部,归口 管理公司系统员工奖惩工作,负责拟订公司奖惩管理制度、执行公司奖惩决定等。
第六条 公司职能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和专业管理需要,负责制定本专业奖惩制度,提出本专业相关奖惩建议。
第七条 公司各级单位成立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执行公司奖惩管理制度,制定员工奖惩实施细则,开展本单位员工奖惩管理。
第三章奖励
第八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可给予奖励:
(一)在企业安全生产、电网建设、优质服务、经营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管理、技术、生产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三)在技能竞赛、劳动竞赛、知识竞赛中成绩优异的;
(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或者事故、灾害抢险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
(五)忠于职守、甘于奉献、廉洁奉公,事迹突出的;
(六)制止、预防违规违纪行为,对维护正常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有突出贡献的;
(七)见义勇为、制止不法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事迹突出的;
(八)其他应给予奖励的。
第九条 对员工的奖励包括通报表扬、表彰并授予荣誉称号和物质奖励。
(一)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一般不进行物质奖励。
(二)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包括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技术能手、青年五四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班组长、专业(专项)工作先进个人等。
(三)受到表彰的员工,可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公司表彰的荣誉称号对应的物质奖励标准(见附件1)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授予的各类荣誉称号,按照“谁授予、谁奖励”的原则,公司一般不再进行物质奖励,确需进行奖励的,经各级单位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参照公司同类别表彰奖励标准执行。员工在一年内获得两次及以上相同类别表彰的,按就高原则进行物质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表彰一般按下列程序开展:
(一)公布表彰评选的范围、数量、条件和评审程序。
(二)员工所在单位(部门)推荐或推选。
(三)奖项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评审,提出表彰建议名单。
(四)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表彰建议名单。
(五)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会( 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六)下发表彰文件,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第四章惩处
第十二条 员工有以下行为的,予以惩处:
(一)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没有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指挥,或者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
(二)违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安全、质量等责任事故的;滥用职权,在生产、营销、基建、财务、金融、物资、人事等工作中,严重失职或过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的。
(三)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贪污受贿的;以权谋私的;挥霍浪费,损公肥私的。
(四)损害企业形象、影响队伍稳定:通过网络、短信或其他媒介传播、散布谣言,发布不实信息,损害企业形象的;诽谤、诬陷他人的;违规信访,捏造事实向有关部门、单位恶意投诉举报,围堵冲击公共场所、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 扰乱国家、社会和企业正常秩序的;组织、参与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的;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
(五)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六)国家有关机关责令惩处的。
(七)犯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
员工违规违纪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对员工的惩处主要包括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三种方式,三种惩处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同时运用。(一)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
2.记过:处分期 12 个月。
3.记大过:处分期 18 个月。
4.降级(降职):降低受惩处人岗位层级或职务级别。
5.撤职:撤销受惩处人所担任的职务。
6.留用察看:处分期一至二年,处分期内,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再次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解除劳动合同。
7.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与受惩处人签订的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扣减薪金或赔偿经济损失。
(三)组织处理:包括通报批评、调整岗位、待岗、诫勉谈话、停职(检查)、责令辞职等。
第十四条 员工发生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标准见附件 2)。员工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进行适当的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标准见附件 3),并根据需要进行组织处理。
(一)同一违规违纪行为适用两项及以上纪律处分的,按最重处分标准执行。
(二)同一事件中涉及多项违规违纪行为的,按不低于所适用的最重惩处标准处理。
第十五条 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处分期内,降不得提高薪酬和其他待遇,不得给予各类奖励。
第十六条 经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可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岗位、待岗处理,经离岗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待岗期间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扣除保险后)发放工资。
第十七条 各级单位对员工进行惩处的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提出惩处建议,并提交
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审核。
(二)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就惩处建议征求工会意见后,提交员工奖惩工作领导小组或党组(委) 会(总经理办公会)审定。
(三)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执行惩处决定,依法履行送达程序、出具相关证明,并将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抄送相关部门。
第十八条 员工对惩处决定有异议的,可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员工受到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单位应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员工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除执行本规定外,由所在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各直属单位依照本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公司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核。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代管单位、集体企业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单位员工奖惩办法,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员工奖惩工作办公室备案,公告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专项奖惩办法应依据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网人资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3 年 9 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标准
2.员工违规违纪行为纪律处分标准
3.纪律处分对应的经济处罚标准
附件 1
国家电网公司表彰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电网公司特等劳动模范、劳动模范荣誉的,一次性奖励15000元、10000元;
2.获得国家电网公司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国家电网公进工作者、国家电网公司青年五四奖章的,一次性奖励500元;
3.获得国家电网公司青年岗位能手、优秀班组长荣誉的,一次性奖励3000元;
4.获得国家电网公司专业(专项)工作先进个人荣誉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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