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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被征收后,补偿和安置费都打给了村委,农民能要回吗?

目前对土地的补偿和补助,主要依据的法律是14年前的《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条例里,对于土地补偿、安置补助、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有着较为清晰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却是还有人能够钻着法律的漏洞,例如,补偿款是全额支付给村委会的,而非原土地持有人。

山西省吕梁的李先生,是对当地的农民。2008年时候,因为高速公路修建,李先生村子的一部分土地被纳入了征收范围。他的5亩责任田被征收,按照规定和补偿标准,李先生的5亩地能得到征地补偿7.5万元和安置补偿3万元,以及青苗补助费用7500元。

但是,李先生却没拿到任何赔偿。他找到了县政府,县政府回复说,以上款项已经打给村委会了,让李先生拿着相应材料去村委会领取。当李先生到了村委会时候,村委会不否认钱款已经打到村委会。但是只能将青苗补助费给他,征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却不会发放,村委会将统一安置。僵持不下后,李先生表示放弃统一安置,村委会依旧坚持安置补助费由村里统一管理……

像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多起。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第3项:“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用使用情况的监督。”

另外,《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由上可见,李先生的青苗补偿费自然要归他所有。这部分款项自然也要发放到李先生手中,而非村委会保管。

在李先生明确放弃了统一安置的情况下,村委会依然要坚持统一安置,不给与安置补助费。也是对法律规定的误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2项规定“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3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很显然,李先生的补偿费被村委会截留属于法律不支持的范畴。

但是,土地作为农民最珍贵的财产,在使用土地时候,一定要让土地发挥最大的盈利空间。而土地被征收之后,更要积极争取自己的补偿份额,不要最后到了“土地与补贴”两空之后,才想起上诉。

很可能得到的结果就是土地使用权被征用,连起码的补偿费也会层层截留,甚至会一分拿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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