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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落地:山东济宁市最新村镇拆迁撤并计划名单

近日,济宁市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共涉及18个征收地块,征地位置、补偿方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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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拟征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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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为提供济宁经济开发区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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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

位置范围:

瑞祥路以南、G105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杠子刘村、东汤村。

用途:

住宅用地。

2、地块二。

位置范围:

瑞祥路以南、G105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东汤村。

用途:

住宅用地。

3、地块三。

位置范围:

瑞祥路以南、嘉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陆庙村、谢家村。

用途:

住宅用地。

4、地块四。

位置范围:

瑞祥路以南、嘉美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袁家村。

用途:

住宅用地。

5、地块五。

位置范围:

瑞祥路以南、嘉美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袁家村。

用途:

住宅用地。

6、地块六。

位置范围:

G327以北,大王庄村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大王庄村。

用途:

住宅用地。

7、地块七。

位置范围:

瓦屋里村以北、后贾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瓦屋里村、后贾村、陈家村。

用途:

工业用地。

8、地块八。

位置范围:

瓦屋里村以北、后贾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瓦屋里村、陈家村。

用途:

工业用地。

9、地块九。

位置范围:

宏祥路以北、嘉合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杠子刘村。

用途:

工业用地。

10、地块十。

位置范围:

宏祥路以北、嘉德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三刘村。

用途:

工业用地。

11、地块十一。

位置范围:

瓦屋里村以北、后贾村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陈家村。

用途:

公共设施用地。

12、地块十二。

位置范围:

吉祥路以南、嘉瑞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刘庄村。

用途:

科教用地。

13、地块十三。

位置范围:

宏祥路以北、嘉美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王集西村、前白村。

用途:

工业用地。

14、地块十四。

位置范围:

嘉瑞路以东、呈祥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董家村、杨李村。

用途:

住宅用地。

15、地块十五。

位置范围:

汇祥路以南、嘉诚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坡刘村。

用途:

工业用地。

16、地块十六。

位置范围:

S338线以南,嘉丰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王集西村、前贾村。

用途:

工业用地。

17、地块十七。

位置范围:

吉祥路以南、G105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东汤村。

用途:

住宅用地。

18、地块十八。

位置范围:

宏祥路以南、G105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疃里镇杠子刘村。

用途:

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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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济宁市嘉祥县征地综合区片地价标准执行。

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Ⅱ级区片每亩补偿5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按照清点时市场物价水平,评估后与被征收土地村民委员会协议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济宁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制定相关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会同济宁经济开发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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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事项

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5月6日至2020年5月8日由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实施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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