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民事诉讼案外人对于特定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有效阻遏或排除执行的权利,在执行程序完成或结束前,以起诉的方式,通过执行法院对申请执行人(特殊情形下还可包括被执行人)提出的意图阻止对特定执行标的物开展执行的一种民事诉讼程序制度。根据我国民诉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案外人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据此,本文从裁判规则、司法观点和法律条文出发,梳理该项起诉条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和认定情况,以期更好地理解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诉讼请求要求,为读者提供一定参考借鉴。 法信码|A7.G22426 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
法信 · 裁判规则
法信 ·司法观点
注:上文观点所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经2021年修正后,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05条经2022年修正后,现为第303条。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819-820页。)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百零三条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内容编辑:小月河贝儿 排版编辑:Alice(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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