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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干货 | 民间借贷纠纷中缺乏借贷合意证明时借贷事实的认定

民间借贷案件的基本事实,包括借贷合意是否形成、款项是否交付、本金数额、利息约定等多个方面,其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是民间借贷案件的首要基本事实,也是全案展开的基本依据。在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情况下,特别是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的,出借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法信码|A2.L908

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借贷事实的认定

法信 · 裁判规则

1.民间借贷纠纷中,以夫或妻单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应首先查明作为名义债权人的父母与作为名义债务人的子女间有无真实的借贷合意——陈某某诉吴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民间借贷纠纷中,以夫或妻单方向父母出具的借条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上应首先查明作为名义债权人的父母与作为名义债务人的子女间有无真实的借贷合意。此需结合出借人的收入、经济状况与出借能力、子女及其配偶是否有借贷的合理需求、是否存在分居、离婚等将涉财产分割之利益冲突、借条有无日期倒签等情况综合认定。

案号:(2018)沪02民终1168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2020年第11辑(总第153辑)

2.夫妻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等,一方如果主张为民间借贷,应当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合意——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具有恋人、夫妻等亲密身份关系的当事人来说,通常情况下双方会存在一定的金钱转账往来。若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仅向法院提供转账记录,而另一方可以作出合理抗辩解释的,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的“高度盖然性”便暂不能成立,主张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还需要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证明的,法院不应当认定为民间借贷。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11月9日

3. 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另一方主张为恋爱时赠与的,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一方当事人仅依据金融机构额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另一方当事人主张为双方恋爱时赠与,当事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返还借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2年6月10日

4. 出借人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王某诉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无借条等债权凭证情况下,确定借款关系的存在,需综合考量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钱款交付时的情境、双方叙述的合理性、证据的证明力等。出借人仅依据转账凭证主张借贷的,仍需就双方借贷合意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无法证明借贷合意的存在,亦无法证明实际借款用途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9日

5. 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注明款项性质的金钱往来,应由一方举证证明就转账款项存在借贷合意——徐某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恋爱期间双方当事人含有特殊含义金额的转账,因属表达爱意之需,一般认定为赠与。对其他未注明款项性质的金钱往来,不能简单以双方转账差额进行抵销借款数额,应由一方举证证明就转账款项存在借贷合意,方可抵扣。

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发布日期:2021年7月6日

6. 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时,出借人仍需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孙某某诉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借人提交了给付借款人款项的证据,能够证明双方之间互有资金往来,但对于资金往来的性质双方均未提供证据证明,而出借人作为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一方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来源: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20年4月7日


法信 ·司法观点


一、民间借贷关系中对借贷合意的审查认定要点

1.若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借款人抗辩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1的规定,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审查:首先,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对借贷合意进行初步举证;其次,在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最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出借人进一步举证后,仍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即借贷合同未成立。

2.出借人依据借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的,借款人对此应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审查后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亦不属于通过结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时,法院可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摘自茆荣华主编:《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2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9页)

二、当事人之间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转账凭证情况下的借贷合意的认定

1.当事人之间仅存在相关债权凭证

实践中,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双方多具有亲属关系或同事、同乡等社会关系,在借贷形式上较为简单和随意。出借人依据借据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如果借款人对借贷关系予以否认并以其他法律关系进行抗辩或反诉的,借款人对此应提供相应证据。法官审查后确认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且双方亦不属于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的情形时,法官应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原告拒绝变更的,法院应驳回原告诉请。

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则需要对“还款”该项积极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由于偿还借款的前提是借款客观存在,提出还款抗辩意味着借款人自认双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出借人无需再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行举证。

依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第2款2的规定,借款人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的应作出合理说明,且对该说明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当事人之间仅存在转账凭证

如果出借人仅提供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但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借款人抗辩相关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时,应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3的规定,通过以下三个步骤进行审理:

首先,出借人提交相关转账凭证证明钱款交付事实,对借贷合意进行初步举证。转账凭证可以推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当事人提供相关转账凭证后即完成了对借贷合意的初步举证。

其次,在出借人提交转账凭证后,借款人抗辩转账是偿还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提供的转账凭证仅能推定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该推定可以被其他有效证据推翻。借款人的举证是针对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借款人的“抗辩”在性质上属于“否认”,只需动摇法官对出借人所主张事实达成的内心确信即可。因此,在借款人的举证使出借人关于借贷关系或者借贷合意存在的主张陷入“真伪不明”的状态后,举证责任又转换至出借人一方。

最后,借款人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出借人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7条4的规定,出借人需要承担初步举证责任以及借款人抗辩后的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责任。在转账凭证的推定效力被推翻后,出借人需进一步补强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如果出借人进一步举证后,仍无法证明借贷合意存在的,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摘自黄祥青主编:《类案裁判方法精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76~77页。)


1.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2.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3.同注1。

4.同注1。

法信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成立时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七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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