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将下列失信被执行人向社会予以公布,责令其主动到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并履行义务,否则将依法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并将其失信信息向金融机构、工商、房地产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等执行联动单位通报,对其采取限制贷款、限制开办公司、限制工程或采购项目招投标、限制项目审批、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等信用惩戒措施。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下列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办公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性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动车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上述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及个人积极提供失信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联系人:朱险峰
联系电话:0994—2528890
2016年12月15日
来源:庭州天平
编辑:牛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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