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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罗杰)

民 事 诉 状

 

原告:罗杰,男,1994115日出生,汉族,现住祁东县凤歧坪乡赤家冲村7组。

法定代理人:李翠华,女,1974720日出生,汉族,现住祁东县凤歧坪乡赤家冲村7组。系原告之母。

被告:赵德华,男,19777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邵东县火厂坪镇堆金村朱盘冲组31号,电话13973596715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等共252781.29计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阴历年初原告到被告的修理厂做学徒,同年613上午10时许,原告罗杰在做工时被坠下的翻斗车门击中头部、背腰部。原告受伤后,先后到邵东县人民医院、中国人民解放军一六三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治疗。20111124经邵阳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罗杰有:1、外伤性左肾切除术后;2、左髂内动脉假性动脉瘤;3、双侧耻骨及骶骨骨折;4、颧骨骨折;5、头皮撕脱伤;6、失血性休克;7、多处软组织挫伤、挫裂伤。评定为柒级伤残。择期行左髂内动脉假性动脉瘤手术,预计医疗费伍万元。从受伤之日起,护理壹人,时间为捌个月。继续休治肆个月,预计医疗费肆仟伍佰元。被告只承担了少许医疗费后,拒绝承担其它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特具状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杰、李翠华

20111130

 

罗杰损失赔偿清单

 

1、          医药费:111137.89+50000+4500=165637.89

2、          误工费:24148/365*284=18789

3、          护理费:24148/365*240=15878.4

4、          住院伙食费:12×100=1200

5、          营养费:10×100=1000

6、          交通费:5300

7、          残疾赔偿金:5622*20*40%=44976

 

合计:2527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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