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中心基建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央和中国地震局有关工程建设廉政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建管理部门应严格贯彻执行廉政建设法规及我中心廉政规章制度,经常利用正反两个方面的事例,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不断提高基建工作管理人员的廉政意识和抵制不正之风的能力,做到遵纪守法、警钟长鸣。
第二条 基建管理部门及基建工作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索取和收受乙方(施工方、监理、供应商)的回扣、礼金、有价证券和礼品等;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方和监理方为其住宅装修提供方便;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施工方或供应商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及设备供应等问题进行私下商谈或达成默契。
第三条 基建管理部门及基建工作管理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由,接受施工方或供应商的宴请、健身和娱乐性赌博等活动,变相收受商业贿赂。
第四条 严禁基建管理部门及基建工作管理人员,在工程招标过程中,向投标方泄漏标底或提供内部决策情况,不得私下介绍工程队承接中心的基建项目,不准私下为施工队拉关系、接任务、指定材料生产厂家。
第五条 严格执行基建财务制度,进一步健全支付审批手续,不得违反规定乱开支。
第六条 在工程预、结算中,必须严格审查施工预、结算。对施工单位高估冒算,没能认真履行审查职责有意与其合伙高估冒算骗取非法利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认真履行质量监督、把关等职能,切实把好各种进场材料关、设备质量关和甲乙双方共同审查签字关。
第八条 凡基本建设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心领导请示汇报。要坚持发扬民主,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中心各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基建管理部门及基建工作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本规定,违者将给予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为强化基建工作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实行基建工作分管领导与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基建管理人员签订廉政责任书的制度。廉政责任书一式两份,除个人留存一份外,还须报纪检监察审计处备案一份。
第十一条 在实施基建工程过程中,基建管理部门及基建工作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工作,在接通水、电以及基建车辆和人员出入道路等方面,提供方便,并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刁难施工单位,更不准“吃、拿、卡、要”。
第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其它较大的基建维修项目(含5万元以上项目)。
第十三条 基建施工方(含监理方)正式进入场地前,必须签定《基建工作廉政协议书》。
第十四条 中心纪检监察审计处具体负责对执行本规定的监督与检查。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