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时报网】国会两院21日晚最终通过国会解除国家元首职务细则,这些细则源于2007年的宪法改革,但一直未起草。
法新社报道,参议院以324票赞成、18票反对通过了这项组织法草案,反对票是法共参议员投的。通过的草案文本与国民议会2012年1月通过的一样。
与国会联络事务国务秘书勒冈指出,草案现在应呈交宪法委员会审批,然后颁布。
草案规定,假如总统失职,其行为与其职务显然不能相容,就可以对他展开革职程序。
这时,国会两院中的一院应以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一项高级司法法院(Haute Cour,亦称最高司法院或特别最高法庭)开会提案。提案通过后,应立即转交另一院,另一院应将提案列入议事日程。
设若提案遭到否决,程序就此中止,假如通过,高级司法法院就要开会。这个法院由两院议员组成,由国民议会议长主持。
总统可以接受调查委员会听证,可以参加高级司法法院的辩论,也可以找人代表自己。
高级司法法院应在一个月内按秘密投票方式、以三分之二多数票对罢免总统职务作出裁决。
阿莎西女士以法共、共和及公民(CRC)议员团名义批评道 :“总统是一种有期限的君主”,“免受一切民主监控”,“我们主张,除了与总统职务有关的行为,总统的行为应有刑事约束,因此我们不赞成这项法律草案”。
这项改革是希拉克2002年的竞选许诺。中间派议员指出,这只不过是最终完成2007年2月23日的宪法改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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