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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立合同有学问》

1)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比较

比较

要约

要约邀请(要约引诱)

含义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指当事人向他方作出的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是否有明确的订立意图

不一定有

发出的对象

一般只向特定的人发出

多数情况下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

具体而且确定

不确定,通常缺乏一些主要条款

  依据我国的合同法规定,以下几种行为是典型的要约引诱行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广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生活中的法律常识教师教学用书》,人民教育出版社,P129-130

2)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的比较

比较

有效合同

无效合同

共性

 

 

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

不具备

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外在表示与内心意思相一致

欺诈、胁迫

是否合法、符合社会公德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定规定

最终目的

不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为目的

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

 

合法及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注释:合法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意思:(1)合同的内容不得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这首先是指合同的标的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当事人不得以国家禁止流通的物和有损社会公德的物或服务作为合同的标的。其次,当事人在权利、义务的确定上也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1)合同的目的不得违法。合同的目的是违法的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则合同同样是不合法的。(3)合同的主体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尽管法律从原则上确认任何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自由地订立合同,自愿确定合同的内容,但是,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考虑的角度限制某些市场领域的自由进入,对于某些特殊领域只允许有关法人(市场准入)经营,不具有这类特殊资格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就一般合同而言,有偿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偿合同中仅享受权利一方的当事人可以是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4)合同的形式要合法。如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的成立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比如公证),当事人应当遵守。

215岁未成年人的民事借贷行为是否有效

2013年10月,王某(当时15岁)因同学高某有急事而向刘某借钱。刘某与王某的哥哥关系很好,遂借给王某2500元,王某打借条承诺半年内还清。因到期未还,刘某多次向王某的母亲陈某索要,陈某均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拒付。刘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追回此款。陈某在庭审中辩称:王某是为同学高某借钱,高某现下落不明,故无法还钱。王某系未成年人,其所实施的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所以不能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此款不应归还。

思考问题:

1)王某与刘某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你判断的标准是什么?

2)王某的母亲“以事前未征得其同意为由拒付”,这一理由在法理上是否充分?她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分析:本案中,王某向刘某借款2500元,并出具了借条,这是双方实施的一种民事借贷行为,确认该民事行为是否有效,首先要看王某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果实施其他民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同时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

王某实施借钱行为时15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签订的合同如不被其法定代理人追认,归于无效。《民法通则》第61条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刘某明智王某系未成年人,不能完全独立实施民事行为,且在没有征得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钱给王某是错误的,应负一定的责任,但不是主要责任;王某在未征得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借款立据,该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状况不相适应,且事后未征得其母追认,属无效民事行为,其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违背意思表示真实所订立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前提是平等,因为平等,所以不存在强迫;对方答应为我们做一件事情,我们愿意拿出某种利益和对方交换,都是出于自愿,自愿是合同的基础。如果合同不说出于自愿,而是由于违背意思表示真实签订合同,那么合同就会被认为是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

1)违背意思表示真实的主要情形

欺诈

欺诈是指以使他人陷于错误并因此为意思表示为目的,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

胁迫

所谓胁迫,是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以直接诱因加损害相威胁,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订立合同。

乘人之危

所谓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某种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作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行为人受到较大的损失,以至于根本达不到缔约目的。

所谓误解,是指表意人所表示出来的意思与真实意思不一致(即意思与表示不一致),而这种不一致是表意人为意思表示时所不知或误认的。

2、违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的后果:合同撤销

《合同法》把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作为撤销的原因,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

 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撤销权是否行使,当事人有选择和决定的权利。合同的撤销必须通过撤销权人主张撤销权来实现。在合同被撤销之前,合同则属有效。如果当事人放弃行使合同撤销权,人民法院对此应该是“不告不理”,承认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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