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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学习丨干粉灭火系统考点总结,建议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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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干粉灭火剂

1.基本概念

干粉灭火系统

由干粉供应源通过管道连接到固定喷嘴上,喷嘴喷放干粉的灭火系统

干粉灭火剂

灭火基料(如小苏打、碳酸铵、磷酸的铵盐等)十适量润滑剂(硬脂酸镁、云母粉、滑石粉等) 少量防潮剂(硅胶)

2.干粉灭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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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注意事项

(1)BC类与ABC类干粉不兼容

(2)BC类干粉与蛋白泡沫或化学泡沫不兼容

注:干粉对蛋白泡沫和一般合成泡沫有较大的破坏作用

(3)扩散性很强气体(如氢气、乙炔)不适合用干粉灭火

原因:干粉喷射后难以稀释整个空间的气体,对于精密仪器、仪表会留下残渣

(4)考虑了干粉灭火系统,不代表不考虑其它辅助设施

考点二:系统灭火机理

1、化学抑制作用:

燃烧过程中的链式自由基使反应使燃烧过程得以延续且不断扩大,干粉灭火剂捕获自由基使燃烧反应链中断,最终使火焰熄灭

2、隔离作用:

干粉灭火系统喷出的固体粉末覆盖在燃烧物表面,构成阻碍燃烧的隔离层。

当粉末覆盖达到一定厚度时,还可防止复燃。

3、冷却与窒息作用:

钠盐和钾盐发生分解反应吸收大量热,并放出大量水蒸汽和二氧化碳气体,起到冷却和稀释可燃气体的作用。

磷酸盐化合物附着于着火固体表面可碳化,碳化物是热的不良导体,可使燃烧过程变得缓慢,使火焰的温度降低。

考点三:系统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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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灭火机理及适用范围

考点一:系统组成

与气体灭火系统相类似,由两大部分组成:

干粉灭火设备:干粉储罐、启动气体瓶组、驱动气体瓶组、减压阀、输粉管道以及喷嘴等。

自动控制设备:火灾探测器,信号反馈装置、报警控制器等

考点二:系统分类

1.灭火方式

全淹没式

定义:将干粉灭火剂释放到整个防护区,并达到灭火浓度来实施灭火的系统

特点:对防护区提供整体保护,适用于较小的封闭空间、火灾燃烧表面不宜确定且不会复燃的场合

局部应用

定义:通过喷嘴直接向火焰或燃烧表面喷射灭火剂实施灭火的系统

特点:适用于不宜在整个房间建立灭火浓度或仅保护某一局部范围、某一设备、室外火灾危险场所

2.设计情况

设计型

定义:根据保护对象的具体情况,通过设计计算确定

特点:所有参数都需经设计确定,并按要求选择各部件设备型号

适用于较大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预制型

定义:由工厂生产的系列成套设备,系统规格是通过对保护对象做灭火试验后预先设计好的,所有设计参数都己确定,使用时只需选型不必进行复杂的设计计算

特点:适用于保护对象不很大且无特殊要求的场合

3.系统保护情况

组合分配

一个区域有几个保护对象且每个保护对象发生火灾后又不会蔓延,可选用组合分配系统,即用一套系统同时保护多个保护对象

单元独立

火灾的蔓延情况不能预测,每个保护对象单独设一套系统保护

4.驱动气体储存方式

储气式

将驱动气体(氮气或二氧化碳气体)单独储存在储气瓶中,灭火使用时,再将驱动气体充入干粉储罐,进而携带驱动干粉喷射实施灭火(采用最多的形式)

储压式

将驱动气体与干粉灭火剂同储于一个容器,灭火时直接启动干粉储罐

这种系统结构比储气系统简单,但要求驱动气体不能泄漏

燃气式

驱动气体不采用压缩气体,而是在火灾时点燃燃气发生器内的固体燃料,通过燃烧生成的燃气压力来驱动干粉喷射实施灭火

系统工作原理

《干粉规》6.0.1:干粉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三种启动方式。当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用于经常有人的保护场所时可不设自动控制启动方式。

《干粉规》6.0.2: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探测信号后才能启动,并应延迟喷放,证识时间不应大于30s,且不得小于干粉储存容器的增压时间。

(干粉储存容器增压时间<延迟时间≤30s)

《干粉规》6.0.3:全淹没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邻近出口或疏散通道便于操作的地方;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 手动启动装置的安装高度宜使其中心位置距地面1.5m。所有手动启动装置都应明显地标示出其对应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名称。

《干粉规》6.0.4: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

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灭火系统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申止。

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

《干粉规》6.0.6:预制灭火装置可不设机械应急操作启动方式。

系统设计要求

考点一:系统设计参数

1. 一般规定

《干粉规》3.1.1:

(1)干粉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2)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

(3)扑救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干粉规》3.1.2: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干粉规》3.1.3: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和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干粉规》3.1.4: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干粉灭火系统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的供应源

《干粉规》3.1.5: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宜采用碳酸夋氢钠干粉灭火剂;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应采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剂

《干粉规》3.1.6:组合分配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不应小于所需储存量最多的三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储存量

《干粉规》 3.1.7:

(1)组合分配系统保护的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不得超过8个

(2)当防护区与保护对象之和超过5个时,或者在喷放后48h内不能恢复到正常工作状态时,灭火剂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3)备用干粉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并能与主用干粉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2.全淹没灭火系统

《干粉规》3.2.1:全淹没灭火系统的灭火剂设计浓度不得小于0.65kg/m3

《干粉规》 3.2.3:全淹没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大于30s

《干粉规》 3.2.5:防护区应设泄压口,并宜设在外墙上,高度应大于防护区净高的2/3

3.局部应用灭火系统

《干粉规》 3.3.1: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

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

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应采用体积法

《干粉规》3.3.2: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30s

室外或有复燃危险的室内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干粉喷射时间不应小于60s

4.预制灭火装置

《干粉规》 3.4.1:预制灭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剂储存量不得大于150kg

(2)管道长度不得大于20m

(3)工作压力不得大于2.5MPa

《干粉规》3.4.3:一个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所用预制灭火装置最多不得超过4 套,并应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间差不得大于2s

考点二:系统组件及设置要求

1.规范要求

《干粉规》5.1.1:干粉储存容器设计压力可取1.6MPa或2.5MPa压力级:

其干粉灭火剂的装量系数不应大于0.85;其增压时间不应大于30s

《干粉规》5.1.2:驱动气体应选用惰性气体,宜选用氮气;二氧化碳含水率不应大于0.015%(m/m,其他气体含水率不得大于0.006(m/m);驱动压力不得大于干粉储存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

《干粉规》5.1.3:储存装置的布置应方便检查和维护,并宜避免阳光直射。其环境温度应为-20一50°C

《干粉规》5.1.4: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的储存装置间内。专用储存装置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近防护区,出口应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通道

(2)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宜保持干燥和良好通风,并应设应急照明

《干粉规》5.2.6:喷头的单孔直径不得小于6mm

2.其他设置要求

(1)气体管道连接必须牢固,每安装一段管道就应吹扫一次,保证管内干净。在减压阀前,要经过滤网

(2)干粉灭火剂须按规定的品种和数量灌装,灌装最好在晴天,避免在阴雨天操作,并应一次装完,立即密封

(3)喷头的工作压力应符合产品性能要求,一般为(0.5-7)×104Pa 之间

(4)全淹没系统喷头应均匀分布,喷头间距不大于2.25m,喷头与墙的距离不大于1m,每个喷头的保护容积不大于14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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