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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黄劳社发[2005]11号  各参保单位:
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黄政发[1999]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石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试行办法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行为,加强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管理,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对象及范围
1、参保退休(职)人员异地安置或长期跟随子女异地生活的,在居住地患病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2、参保人员长期驻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及国外)工作的,在外地突患疾病所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3、参保人员外出在异地(不含赴港、澳台及出国)突患疾病就地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管理
1、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个人)应将其单位、异地住址或异地工作地址、联系电话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登记手续。
2、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应在其居住或工作的当地,选定1-2家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为就诊医院,填报《异地就医定点医院申请表》,由当地定点医院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署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中心备案。
3、参保人员因病住院,须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直接向市医疗保险中心)报告,并由其家属或所在单位在15日内携带患者的入院诊断证明复印件(传真件),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异地住院登记手续,逾期视同放弃住院申请,其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
4、参保人员外出期间突发疾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病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诊治。长期驻外工作的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的,可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费用按本市就医规定执行。
5、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市医疗保险中心只报销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单据(急诊抢救除外)。因定点医院条件所限,确需转上级医院或专科住院治疗的,凭当地定点医院转诊意见,向市医疗保险中心申报,经批准(需抢救治疗的,可先转院后申报)后,方可转院,未经批准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报销。
三、费用结算
1、长期异地生活、工作的参保人员的异地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先行结算后,凭门诊(购药)收据、病历(处方)到市医疗保险中心报销,其最高支付限额不得超过本人个人帐户结余金额。
2、参保人员异地住院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与异地定点医院结算,结算后凭住院费用有效单据,同时提供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医嘱)复印件,应在出院之日起6个月内到市医疗保险中心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因患急(危重)病抢救的参保人员,须同时附医院医务部门的急诊抢救证明、单位证明及乘坐交通工具票据。不能提供相关票据的,其住院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3、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用,在本市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即起付费、分段自付费用、特殊用药自付费用、特殊治疗自付费用、特殊检查自付费用、《三个目录》以外费用,下同)后,按75%报销;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按85%报销。
4、破产、停产企业按6000元一次性缴费和按社会平均工资4%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异地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本市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后,报销60%;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85%。按社会平均工资3%缴费的参保人员,其异地住院的基本医疗费用在当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内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扣除自付费用后,报销45%;参加大额医疗统筹的,其大额部分的医疗费在规定的范围内报销85%。
四、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相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由黄石市医疗保险中心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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