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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晨报讯(记者师向东)因执法部门“程序违法”而赢得诉讼,随后又被兰州市城运处按正常程序施以行政处罚,不服判决的常某某再度起诉兰州市城运处(详见兰州晨报2017年3月9日A13版《兰州“网约车第一案”二次诉讼昨日开庭》)。4月27日,兰州市第一起网约车驾驶员起诉兰州市城运处案件的“第二回合”终于有了结果,当日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常某某诉城运处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该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市城运处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处罚并无明显不当。原告非法营运的事实已经有生效判决予以确认,且处罚2万元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故原告常某某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据此,该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常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情回顾

2015年11月28日17时45分左右,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城运处)工作人员在兰州市城关区亚欧商厦附近例行检查时,发现原告常某某驾驶的车号为甘A·2S345骊威东风日产牌轿车搭载乘客1人,服务路线从亚欧到野猪湾,协议收费10元。市城运处工作人员制作现场笔录及甘兰城暂扣[2015]机1-666号车辆暂扣凭证,并向原告常某某送达该车辆暂扣凭证,将甘A·2S345号骊威东风日产牌轿车予以暂扣。

2015年11月29日,经城运处负责人审批,就常某某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进行立案调查,同日决定暂扣甘A·2S345号车辆。2015年12月3日,被告市城运处对原告常某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且同日向原告常某某先后直接送达了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决定给予常某某2万元的行政处罚。原告常某某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告市城运处财务部门缴纳罚款2万元整。

原告常某某不服这一行政处罚决定,向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于2016年8月18日作出行政判决,以被告市城运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告兰州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2015年12月3日对原告常某某作出的甘兰城罚[2015]稽-1929号行政处罚决定;被告城运处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被告市城运处于2016年9月19日制作甘兰城违通[2016]稽-2501号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2016年9月23日向原告常某某直接送达,告知常某某拟作出罚款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原告常某某于2016年9月23日向被告市城运处提交了书面申辩书。

2016年9月27日,被告市城运处对原告常某某作出甘兰城罚[2016]稽-2501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罚款2万元,并于次日邮寄送达原告常某某。

原告常某某不服,以其没有实施营运行为,被告处罚2万元处罚过重为由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年3月8日开庭审理,于4月27日作出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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