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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园制
【庄园制】
封建社会的一种社会经济实体,地主阶级剥削农民的一种方式。许多国家的历史上都曾存在过,但名称、发展过程和特征各不相同。庄园一般包括耕地、草地、森林、荒地、池塘等部分,经济上尽量做到自给自足。大的庄园里还有各种手工业作坊。各类身份的农民和手工业者处于不同程度的依附地位,缴纳名目繁多的实物租和劳役地租。庄园还常常具有军事职能,有战事时,依附农民跟随庄园主出战。庄园的中心建筑是庄园主或庄园管家的住处,常带有防御设施,如设防的塔楼,周围有围墙和水沟。典型的庄园还具有司法、行政职能,这主要存在于9—13世纪的西欧。西欧中世纪的庄园可能是一个自然村,也可能包括一个以上自然村,也有一个村子分属几个庄园的。每个庄园的土地一般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农民的份地,份地上的收入供农民自己生活之需;另一部分是领主自营地,领有份地的依附农民必须自带工具在领主自营地上劳动,每周3—4天,作为他获得份地的代价,被称为劳役地租。一个封建主往往拥有多个庄园,他让庄园总管掌管庄园事务,各个庄园设庄园管事。每个庄园里一般都有住宅、教堂、磨坊、马厩、仓库等。由于运输困难,封建主常带着家属巡行各个庄园,就地消费庄园的收入,庄园主在庄园里设庄园法庭,调解各种民事、刑事纠纷,处罚有反抗行为的农民。庄园收入除地租外,还包括庄园法庭收取的罚金,及根据习惯向农民征收的各种实物和货币。14世纪后由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这种庄园逐渐瓦解。东欧、日本某种程度上也存在过西欧这样的庄园。日本在9世纪后,许多有势力的庄园逐渐获得“不输、不入”的特权,即不向国家纳租税和不让政府官吏进入,不受政府管辖。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5世纪。新航路开辟以来,西方殖民主义者在海外广泛推行种植园制度,也叫庄园。这种庄园的组织方式、劳动者的地位与上述庄园类似,所不同的是这些庄园往往生产一种或几种农副产品,其他生活必须品,包括粮食,一般得从外面输入。这种庄园是早期资本主义发展的副产品。

——《中国小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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