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2014年从一家私企离职,曾经在这家私企工作了5年零7个月,与同事之间相处也比较融洽,2014年企业效益严重下滑,而企业也并没有给小王购买社保,甚至并没有跟小王签订劳动合同,本自认还对公司有感情,结果在离职后公司对最后一个月的工资进行反常态的处理,扣了一些本不该扣的钱,引起小王不满,经过咨询后决定进行劳动仲裁,于2014年10月到劳动仲裁立案。
小王劳动仲裁的请求主要是
1、未签合同双倍工资
2、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3、加班费
4、补缴社保
历时一年...
案件于立案后开庭,公司也未否认劳动关系,未否认未签劳动合同,但认为已过诉讼时效,未否认未交社保,否认加班,庭审中小王也未能提交加班的证据材料。
庭审顺利结束,仲裁裁决补偿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补缴社保(因实际是无法补缴),加班费未获支持,对于未签劳动合同补偿金因仲裁庭认为时效已过,未获支持。
小王不服起诉法院
历时约3个月,法院判决基本一致,对补缴社保部分驳回。
一审后小王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历时约3个月,中院维持一审判决。
至此,小王与公司的纠纷在历时近一年中算是有个了结了。
法院如何判决?
在这我想提示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偿这个时效问题,法院主要依照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诉讼时效来认定的,就是说第一个月小王与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就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诉讼时效就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所以小王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补偿未获支持。
劳动者维权路说难也不难,我也建议尽量不要让诉讼变成必经之路,双方应本着依法的立场来处理劳资纠纷。
对于公司来说如果账上有钱,就赶紧支付给劳动者,走到仲裁费时费力,弄不好还要双倍赔偿还影响声誉,所以欠谁的钱也别欠员工的钱!劳动者以后入职的时候要擦亮双眼,查一查公司背景,避免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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