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可是和每位姐妹切身利益都相关的大事儿,让我们赶紧和大家唠唠条例的亮点吧!
女职工可休不超过六个月哺乳假
虽然劳动法相关规定中,“女职工哺乳期间,每天安排1小时休息或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应当酌情延长,哺乳期间计算劳动时间。哺乳期应至婴儿满一周岁止。”但是,随着城市规模扩大,交通成本上升,1个小时显然已不能满足哺乳妈妈的需求。
《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增设了女职工哺乳假制度:
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可以休不超过六个月的哺乳假。
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发;无约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计发。
女职工休哺乳假,不影响本人的晋级、工资调整和工龄连续计算。”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条例中明确了一句“用人单位同意”,也就是说,这是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落实女职工的哺乳假,所以希望哺乳期的姐妹们能有一个好领导呀。
天津女职工产后假期或可达300天
根据2016年1月1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天津的产假发生了改变,具体如下:
省份婚假晚婚假产假陪产假(护理假)天津3天原7天取消128天7天
上表中的128天产假是包括了国家规定的98天,天津地方增加30天,即:天津产假128天=国家规定的98天+地方增加30天。
产假128天,加上哺乳假六个月(按180天计算),也就是说,有的姐妹们的产后假期可能达到308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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