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2015修订)》已于2015年4月15日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实施认可办法,特制定本细则,请遵照执行。
一、 销售代理资质认可机构
中国航协授权中国航空运输协会航空运输销售代理分会(以下简称“销代分会”)依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办法》开展航空运输销售代理资质认可的相关工作。中国航协驻各地区代表处作为销代分会办事处,负责所在地区销售代理资质认可的受理工作。
二、销售代理资质认可条件
1、申请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公司法人)。
2、根据销售代理市场的发展变化,认可办法中对《资质认可担保函》的具体要求调整为:申请客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第三方担保公司出具的《清算担保金缴存证明》并预付核定的“清算担保金”(此“清算担保金”所有权归付款人,加入BSP时全额冲消“BSP结算担保金”,“清算担保金”按加入BSP最低限额缴纳)。
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须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成立一年内的企业须提供企业成立时的验资报告),且实缴资本达到相应要求。
3、取得至少一家以上航空运输企业总部营销部门出具的委托销售代理意向书,获得资质认可证书六个月内须取得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
4、不少于三名取得航空运输相应业务岗位合格证书(中国航空运输协会教育培训部颁发)的从业人员,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认可的企业还需符合以下第5条的条件。
5、对初次申请货运销售代理资质的企业,销代分会地区办事处将预先对其进行安保条件现场实地检查。申请企业除要符合认可办法中对货物航空运输安全管理和安保条件的要求外,企业还至少须有三名以上取得危险品培训证书、两名以上取得安保培训证书的从业人员。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货运销售代企业须持续符合安全管理和安保条件的要求。企业办理换证业务时,销代分会地区办事处应检查其安全管理和安保条件。
三、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
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销售代理企业应在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所在地销代分会地区办事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同时须提交与航空运输企业签订的有效代理协议,不符合换证要求的将不予受理,证书有效期截止时自动失效。
四、销售代理企业信息公示
依据《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要求,自2014年起取消销售代理企业年度检验,改为销售代理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为销售代理企业年度报告时间。代理企业需通过“中国航协销售代理管理系统-信息公示”向我会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未按规定按时报送年度报告或信息公示的企业,将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企业其它(即时)自行公示信息,应当自有关信息形成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航协销售代理管理系统-信息公示”向社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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