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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审判规则(二)

最近有人咨询小编以下问题:

“我借了钱给朋友,现在能否主张利息?”

从这个问题本身我们进行初步判断,该借款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

【法院是否会支持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十四条,此种情况需要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判断:第一种,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第二种,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出现第二种情况的,出借人向法院主张借款利息的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符合第一种情况,即双方约定了利息,也需要对于利息约定的是否明确进行区分,因此又分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利息约定不明;第二种,利息约定明确。

如果属于利息约定不明的第一种情形,则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法院将不会支持。

【利息“约定不明”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13民终2099号案件,法院认定“借条中利息3分未注明月息、年息属于约定不明”;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7民终756号案件,法院认为“借条上载明“利息按月付清”,但未明确利息的计算标准”也属于约定不明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0民终604号案件,法院认为“双方虽在借款时约定了借款利息,但双方后期签订了以房抵债协议,该协议应为结算协议,双方将前期的还款作为偿还借款本金予以结算,在协议中对前期利息和下欠款利息未作约定,原告亦签字备注“确认借款款项”,借款款项的理解应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等事项,故该结算协议未约定利息或对利息约定不明”;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34民终1193号案件,法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刘某、杨某向被上诉人黄某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被上诉人黄某在一审中虽主张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并请求上诉人按照该约定从借款之日起支付利息。因被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无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对其借期内利息未予支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9104号案件,法院认为“何某曾口头要求李某每月支付利息5000元,李某表示太高,双方实际对于该笔借款的利息约定不明

……

以上我们可以发现利息约定不明存在一个共同的特点,即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能确定双方利息的唯一计算标准。因此,提醒出借人在出借自有资金时,如收取利息应当明确约定利息的计算标准,尽量采用书面方式,同时明确如按月息、年息计算等,如后续变更借贷合同也应当在新达成的协议中明确前述内容。

【借贷双方对利息约定明确的,法院会如何判?】

一般如果双方之间约定的有利率,那么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为了防止高利贷,法律对于利息设定了一个合法的标准,即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超出部分即属于高利贷,此部分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此利率可以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法院根据受理案件的时间、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等也会有不同判决标准,详见下表:

参考案例: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4民终1226号案、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2民终598号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3民终5265号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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