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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2022最新案例
最高法2022最新案例: 通过内部承包借用资质(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建工解释(一)第43条的规定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实务问题:通过内部承包形式达到借用施工资质(挂靠)目的的实际施工人,是否有权参照《建工解释》第43条的规定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

裁判观点【说明:本案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最高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22年03月09日判决。】

1. 通过内部承包形式达到借用施工资质(挂靠)目的的实际施工人,即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建工解释》第43条的规定向发包方直接主张工程款。发包人应当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挂靠的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 被挂靠公司在案涉工程施工期间履行了一定施工管理职责,应享有管理收益。参照《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管理费由被挂靠公司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实际施工人对该部分款项不享有请求权。

3.《建工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注:现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内容无本质区别】规定的“欠付工程款”应当包括欠付工程款产生的合理利息,该合理利息标准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类案参考】

裁判要点1:借用资质的挂靠人属于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工程对发包人享有工程款给付请求权,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6481号案中认为:“单德本系借用鑫源公司的资质承包案涉工程,其与鑫源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单德本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就其施工工程对管委会享有工程款给付请求权,其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

裁判要点2: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2015号案中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及案涉各方的陈述,认定王胖子公司与张德银、钱韫豪之间系借用资质关系,王胖子公司与逸云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张德银系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并判决张德银可以直接向发包人逸云公司主张工程款,符合案情实际,并无不当。”

裁判要点3: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可以依照《建工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黑龙江高院一审在(2017)黑民初208号案中认为:“汇博公司明知李永虎以安装工程公司名义与其签订《补充协议》,并借用盛谐公司资质与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公司明知并认可李永虎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身份,故汇博公司与李永虎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因案涉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故李永虎请求汇博公司给付工程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中,李永虎系借用盛谐公司资质,该公司并非案涉工程的权利主体,亦未实际参与案涉工程的施工,且李永虎曾于庭审中表示放弃对盛谐公司的诉讼请求,故李永虎请求盛谐公司给付工程款,缺乏事实依据。”

最高法院二审在(2020)最高法民终1321号案中认为:“关于哪一方当事人有权主张涉案工程款问题。本案中,李永虎以盛谐公司的名义与汇博公司签订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有关“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李永虎有权请求汇博公司支付欠付的建设工程价款。盛谐公司对此不仅不持异议,而且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应向李永虎支付工程价款,在一审判决未判令盛谐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况下,其提出的上诉请求缺乏诉的利益,本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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