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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挂靠的施工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未经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优先受偿权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裁判理由:一审法院认为,关于侯泽勇就案涉工程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案涉工程至今未经主管行政机关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侯泽勇主张优先受偿权未超过法定期限,依法应予支持。

案件索引(2018)川民终737号

最高法院认为,关于侯泽勇对案涉工程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一条的规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原审已查明,本案各方当事人对侯泽勇挂靠宏城建筑公司承建案涉工程并无异议。截至2014年11月9日,“欧锦国际”项目6、7、9号楼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侯泽勇对其所施工的“欧锦国际”项目6、7、9号楼建设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何伟、侯泽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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