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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
最高院:实际施工人(挂靠人)起诉被挂靠人支付工程款并要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法院能否在查明挂靠情况下判决发包人直接向实际施工人付款而非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院再审认为:
当事人主张:原判决超出白玉福的诉讼请求。白玉福起诉请求信邦公司承担直接付款责任,盈盛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原判决判令盈盛达公司直接向白玉福支付工程款,超出白玉福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白玉福起诉请求“判令盈盛达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信邦公司与白玉福为挂靠关系,各方亦未约定由信邦公司支付工程款。原判决查明盈盛达公司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后,判决盈盛达公司向白玉福支付欠付工程款,并未超出白玉福的诉讼请求。因此,盈盛达公司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021)最高法民申33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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