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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
最高法院: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发包方应向施工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已完工程总价款,故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总价款的逾期利息。

裁判理由:佳鸿宇合认为计收逾期利息的前提是工程质量合格,起算点应是终审判决生效之日。首先,逾期利息属于法定孳息,与当事人负有的付款责任同时产生。前文已述,佳鸿宇合应向福建九鼎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已完工程总价款,故也应支付工程进度款以及工程总价款的逾期利息。其次,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工程总价款逾期利息的计息起算点系福建九鼎起诉之日(2018年10月9日),于法有据,佳鸿宇合关于其不应支付逾期利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索引:(2020)最高法民终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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