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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保证担保期间的重大变化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遗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了法律对一个人从出生前到死亡后“慈母般的关怀。”

我国民法典,共1260条超10万字,其中的每一个实体条款展开来几乎都可以写一篇论文。因此,随着民法典的通过,法律人又开始进入了学习季。

几乎整个法律人圈子里,都在调侃说”半生所学,毁于一旦“、“专业选得好,年年有高考!”

距离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我们利用碎片时间,化整为零,开启把书从薄读到厚,再由厚读到薄的学习过程。

在此记录民法典一些知识点,当学习笔记,也与大家交流。

一、民法典关于保证期间的重要变化

保证期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问题,也是现实中很多人容易忽视的问题。它是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期限。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超过保证期间债权人未按规定主张权利的,保证人的责任免除。

这一次民法典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对于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由原来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2年,修改为6个月。

这样一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保证期间都只有6个月:

第一种情形,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

第二种情形,当事人之间虽然约定了保证期间,但是约定不明确;

第三种情形,当事人之间约定了保证期间,而且也是明确的,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

二、关于保证期间的法律知识延伸阅读

1、保证期间不是诉讼时效,现实生活中有人在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中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又想当然地将保证期间等同于诉讼时效,认为债务到期三年内有效,甚至认为与诉讼时效一样可以中止、中断、延长等,结果吃了大亏。

2、当事人之间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之类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此前的法律规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2年,按民法典只有6个月。

3、六个月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情况下的保证期间,反过来,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保证期间进行约定,因此,建议对保证期间较长的约定,比如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的三年,这样就与诉讼时效同步了,避免一时倏忽错过了期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一个对保证期间错误认识导致吃亏的真实案例

这个案例是我们前几年代理的一个本地真实案例,为了保护当事人隐私,在保持案件基础法律关系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对一些案件细节作了技术处理。

本案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在生意上认识的朋友,都是同一个商会的知名企业家。几年前,债务人以个人名义提出向债权人借款10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并由某行业协会领导同意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协议上签字。

由于保证人具备足够实力,因此这位债权人企业家很放心地出借了案涉款项给债务人,并由行业协会领导作为保证人签字,但是没有对保证期间作出约定。

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无能力偿还,行业协会领导一直口头承诺会负责到底,债权人碍于面子只能任由债务人一拖再拖,眼看要超过当时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了,而且也得知债务人财务出现严重恶化,这才觉得着急找到我们,起诉主张债权。

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行业协会领导的保证人没有出庭参加庭审活动,而是全程委托了律师到庭应诉。律师代理领导提出抗辩主张,以已超过了六个月的保证期限为由,不同意再承担保证责任。

没有悬念的,该案法院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以超过六个月保证期间,保证人责任免除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对保证人的诉请。

根据判决书,只判决债务人承担债务,而债务人早已资不抵债正在被另一家法院清算分配财产。我们得知消息后,又代理当事人申请执行,并申请参与执行分配,但最后仍只执行到位相当于债务本金的十分之一。

这个惨痛的案例对世人的警示:

一是,当事人太相信领导和口头承诺,结果诉讼中领导根本不出面,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举证不能,在对方当事人不认可的情况下,只有承担败诉的风险;

二是,由于对保证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不知道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保证期间只有6个月;

三是,当事人错误地将保证期间等同于诉讼时效了,以为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就可以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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