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司法鉴定操作要点
1、积极向人民法院、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说明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应当组织证据交换和质证,确保鉴定材料先经过质证的程序,确保程序正义。在鉴定的过程中,如发现鉴定人员根据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依据,应及时提醒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并告知相关机构和人员这些鉴定材料应经过先行质证这一前提要件,尽量避免直接将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为鉴定的依据。
2、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对未经质证或质证有争议的证据材料分别作出鉴定意见,可出具确定性意见、推断性意见或供选择性意见,以供委托人即人民法院根据证据选择适用,进行相应裁决。避免因出具单一、存在明显错误或瑕疵的鉴定意见而被否定后须重新鉴定的风险。
3、对于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来说,要考量鉴定资料在证据的三性方面是否存在问题,即便认为该鉴定材料是真实的、为了提高鉴定意见出具的效率但同时又不损害其权威性,可以考虑让当事人双方签字确认该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切不可擅自做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如擅自做主很有可能被当事人推翻,届时还是得补充鉴定,且有损其权威性。
4、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能否客观、真实、科学、可信,关键在于相应的依据是否合法、真实、关联等。以工程造价鉴定为例,工程造价的依据主要有如下方面:
(1)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2)行业规范、标准及规程,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GB/T51262-2017)、《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操作规程》;
(3)相应证明事实方面的依据,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资料(工程概预算书、竣工结算书、竣工决算书、工程变更与签证、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会议纪要、施工组织设计等),工程量确认单月进度表、进度款申报表、工程技术文件及档案(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地质探资资料、施工日志、开工、竣工报告、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定额、标准、规程、规范等计价依据)以及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应依据的有关文件、其他资料等。
5、作为争各方的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如果发现鉴定意见依据的鉴定材料存在未质证的问题,可能明显影响判决结果的,这属于程序方面的瑕疵,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根据具体案件针对未经质证的证据材料作出的鉴定意见在适当的诉讼程序(如一审、上诉、再审阶段)中纠正鉴定程序上的瑕疵。在不认可该材料的基础上,如果能举证进一步证明该未经质证的鉴定材料存在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方面的问题,则有可能依此推翻鉴定意见的部分内容。
6、鉴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具有高难度、专业性非常强的特征,业主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者与争议事项有关的其他单位,在具体的纠纷中,对于鉴定材料的提供、审核、质证以及在鉴定意见的质证等方面一定要配备建筑专业性人员或专业法务人员,聘请专业的建筑工程律师。必要时可考虑申请专家证人出庭进行辅助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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