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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一年六个月
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一年六个月
编辑:张进 来源:大河网新农村频道 发布时间:2013-03-30 07:22

        大河网新农村频道讯(通讯员 吴春奎)范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闫相云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案,2013年3月15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闫相云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人月。

        经审查,被告人闫相云,男,194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文盲,范县龙王庄镇苏闫庄村农民。同村村民吴某因与被告人闫相云父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起诉至范县人民法院,范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闫相云父子停止对吴某位于龙王庄镇苏闫庄村东路西4.2亩土地经营权的侵害,交付吴某使用,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提起上诉,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后闫相云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吴某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范县人民法院多次依法责令闫相云履行义务,闫相云仍不履行,并私自收割该土地上的小麦。范县人民法院余2011年9月29日依法将该土地经营权交付吴某使用,闫相云于次日带人恐吓、威胁、阻止吴某及其家人在给土地上播种,并继续使用该土地。

       范县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后,本着维护与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快捕快诉,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闫相云明知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履行仍拒不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后,采取恐吓、威胁手段阻止权利人使用土地,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情节严重,于2013年2月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闫相云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再次捍卫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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