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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益探索
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有益探索
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 莫洪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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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报告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大背景下,建立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实现依法治国目标的重要保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基层法院普遍面临着一些困难:首先,案多人少矛盾依然突出。由于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起落不定,诉讼案件明显增多,如江阴法院今年1至5月新收各类案件8345件,同比增长50%;“人少”即审判人力资源的匮乏,不仅表现在相对于案件而言法官数量的缺乏,更是“一审一书”传统审判组合模式无法将现有的人力资源效益最大化,甚至还存在着审判资源浪费的情况。其次,法官司法能力不足。克服司法“行政化、地方化、非专业化”是司法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也对法官综合素养提出了更高要求,这些都需要更多在专业领域有所建树的专家型法官去实践和承载。第三,法官培养模式不尽科学合理。目前行政化管理体制下,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担任领导职务后,一般很少承办具体案件。一线办案法官流动过快,既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与司法稳定性的要求不相适应。

    为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促进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建立法官助理制度为途径的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应运而生。1999年10月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公布了3份“五年改革纲要”,均提到了“实现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近年来,国内一些法院推行法官助理工作遇到困难和阻力,改革热情似乎日渐式微,但不容否认,无论从法院去行政化管理还是法官职业化、提升司法能力的角度,推进专业化、高效化的审判模式改革势在必行,而法官助理制度是很好的突破口和切入点。

    江阴法院推行的审判组合模式改革符合司法规律,贴近基层实际,举措稳妥有序,可以说实现了多方共赢:一是立足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在传统审判组合模式下,法官花费大量精力用于处理琐碎的事务性工作,不利于集中精力裁判案件;通过增加工作量或增配人员的方法应对案件增多,存在“边际效应”问题,不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法官数量多意味着“脑袋多”,既增加管理成本,也不利于类案裁判尺度的统一。江阴法院瞄准传统“一审一书”模式的弊端,在借鉴国内外法官助理实践经验的同时,能够着眼解决实际问题,因地制宜探索改革举措。二是着眼强化法官中心地位,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推行新型审判组合模式,形成以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协助、书记员和其他人员辅助法官办案的新格局,有效彰显法官居中裁判的核心地位;换言之,司法裁判权的神圣通过法官助理制度衬托出来。实行法官助理制度后,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一般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而从事庭前准备工作的法官助理不具有最终实体裁判权,这样的设置使得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隔离带,有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廉洁,重树司法权威和公信。三、注重培养专家型法官,发扬团队协作精神。司法审判是一项专业性、理论性较强的工作,同时也是一项经验性事务。在配置审判组合团队时,充分考虑了业务条线、案件类型专业化的特点,使得整个团队的审判工作更有针对性,既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同时也为培养专业领域的审判业务专家创造条件,最终实现培养精英化、专家型法官的目标。同时,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强调的是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分工负责、协调配合,注重培养团队协作精神,法官助理起着承上启下的桥梁纽带作用,既能通过调解纠纷、接待当事人提升实践经验,又能在法官指导下草拟法律文书提升法律适用能力。三是突出兼容并包精神,多措并举有序推进改革。江阴法院采取审判组合模式改革既有长期规划,也有短期计划。一方面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另一方面也注意借鉴国内其他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的经验,吸取有的法院改革“夭折”的前车之鉴,使得改革更有针对性、避免走弯路。在探索新模式的过程中,并不完全抛弃原有模式。如设置审判组合时,充分考虑不同审判业务部门人员结构、案件数量和难易程度,配置不同组合的审判模式,同时继续保留“一审一书”传统模式,既能对照比较,又灵活机动;多渠道选任法官助理,既包括了法院内部产生的法官助理,也包括与华东政法大学等法律高校合作引入的短期法官助理。

    下一步,江阴法院围绕审判组合模式改革的探索可以从三个方面提升总结:一是进一步认识推进审判组合模式改革的意义。可以采取实证分析的角度来总结提升推进这项改革的意义,譬如对于以往有的法官进行的实践探索,对于案件和工作量进行全面分析,不仅要关注案件数量,还要注重案件所反映的工作量,毕竟不同类型的案件体现的法官工作量是不同的。要通过比较研究,分析审判组合模式改革前后的数据变化,真正找出变化的原因和审判模式改革的内在联系,还可以对不同组合进行对比,通过问卷调查、数据图表对比分析、与办案人员专门访谈等方式进行实证分析,客观反映开展审判组合模式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这样得出的结论也更具有说服力。二是进一步分析研究当前审判实务中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在推进审判组合模式改革中,要结合社会公众和最高法院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调查研究,从基层法院的角度作出回应、提出对策。譬如如何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在办案过程中,法官如何应对和处理案外因素压力,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在刑事审判中加强被害人的权益保护的同时,如何有效减少被害人对审判的压力。相信这样改革更能契合当前法院工作的实际,也更有深化的空间。三是进一步推进司法实践和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江阴法院还吸收了一部分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担任短期法官助理,参与到审判组合模式改革,这样的实践使得法院事实上也参与到了法学教育的改革,很有意义。目前法学教育和司法实践的良性互动,正通过高校教师和法院法官的交叉任职不断加强。法院提供了一个学生亲身感知司法程序、检验学校培养的法律人才是否合格的平台,有利于更新法学教育理念、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同时,法律高校可以进一步参与到法院审判组合模式改革,为推进改革进程、发挥改革示范效应提供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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