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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维权之该如何起诉滥发交易所批文的某些行政单位?


金融维权之问题交易所行政诉讼有哪些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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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种金融业务层出不穷,鉴于金融往往不直接涉及产品和服务的生产、销售,而是资金融通——从资本富余,但效率有限的部门向资本缺乏,但效率较高的部门配置。这就需要经营者拥有相当专业的知识、优良的道德操守。公权力部门审核金融经营主体的专业资质、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投资者财产安全、金融秩序的健康运行自是题中应有之意。

可惜的是,个别行政机构批而不管,管而不理现象依然存在,这就为一些打着金融创新的虎皮,从事非法侵占乃至诈骗犯罪的“伪金融事业”带来了可乘之机。目前,据保镖哥(微信公众号ID:finkeeper)调查发现,各类交易场所是现在问题批文的重灾区:截至2016年末,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运动前夕,全国共有各类交易所、交易中心1300余家,其中一大部分皆按“国办发[2011]38号文”要求,获得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认证。


问题在于,这些拥有批文的交易场所往往不具备独立产生可公允之大宗商品、文化艺术商品和股债权价格(或收益率)形成机制,交易制度欠公平是表象,而伴生的经营方(包括周边商事主体)涉嫌诈骗与非法侵占投资者本金现象也时有发生。然而,鉴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令大量问题平台关停并转的同时亦令问题商圈的一些经营主体为逃罪责而隐匿无踪,便为受害投资者和司法部门追责、挽回损失带来了严重困难。


从上述意义出发,审批了问题平台,却对平台的实际经营行为批而不管,管而不理的行政单位当然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在此,保镖哥建议投资者如果在追责有批文商事主体遇到困难的时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批准问题平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四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第四十一条 与本案有关的下列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由国家机关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第四十二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第四十三条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四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明显不当的。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九条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行政机关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

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行政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实现与被许可人、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核查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

第六十五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六十七条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被许可人不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其履行义务。

第六十八条 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行政机关应当督促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建立相应的自检制度。

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建造、安装和使用,并责令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单位立即改正。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第七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结语

由上述法律依据可见,问题交易平台出现价格可公度性差或不能独立成价(包括引入挂牌产品外部价格行情)的原因在于交易机制的不合理,而不合理的交易机制往往就为问题平台及其周边商圈非法侵占、诈骗投资者本金创造了方便。因此,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起诉、审理程序,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要求,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行政部门的乱审批,审批后不管行为,正当其时。如果法院判令行政机关责成问题交易场所无法补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还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要求国家赔偿。


END


例文:

关于天津市人民政府

审批问题交易场所“渤商所”的起诉状(轻戳文末“阅读原文”获取)

模板


行政起诉状


起诉人:   (姓名、法人填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法人填统一)

[法人代表:(法人填)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法人填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委托代理人:(有律师时填律师名称、律师所在单位、律师证号)】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电子邮箱和电话号码)

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东峰

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花园路12号

邮编:300041


一、起诉事项


1、被起诉人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以津政办函[2009]6号——《关于同意组建天津商品交易所的复函》和后续的监管行为涉嫌违反《商务部原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24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批复了疑似交易制度严重不公的“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批而不管、管而不理,造成起诉人因渤商所交易之________商品严重偏离市场价格,加之物流不畅,本金疑似被操纵市场者侵占____________元人民币。起诉人恳请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撤销津政办函[2009]6号;


2、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要求,恳请贵院判令被起诉人依法责令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天津市工商局查处渤商所及其代理商、挂牌产品之公司和其他涉及侵占起诉人本金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刑事犯罪线索,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如渤商所及其周边商圈无力承担退赔投资者损失之义务,请贵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依法责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3、本案审理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起诉人因误信渤商所____________会员___________业务员建议,以网络投资商品为名,开户交易渤商所_________现货。未料开户后,该商品价格一路偏离同期实物价格,且渤商所每日还向起诉人收取高达合约市值全款万分之二的“递延费”,造成起诉人亏损人民币_________元。

起诉人遂根据《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交易市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办发[2012]37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渤商所、渤商所监督管理委员会(未找到联系方式和办公地址,只有让渤商所、天津市金融工作局转交)、天津市金融工作局投诉,未料一直石沉大海,迄今投诉材料已交______份,却毫无回音。

起诉人只好上网自学期货和法律知识,发现渤商所价格严重偏离同期市场的原因来自交易成本高昂和交易制度不合理、系统环境恶劣且缺乏第三方监管。情况如下:

一、渤商所一方面允许包括自然人在内的各种交易商入市,另一方面却每日执行“递延费制度”,让买卖双方在下午15点30分至15点45分之间报出实物交收单,由报盘不足方向报盘有余方缴纳所谓的“违约金”以为递延费。上述按日收取,每日递延费高达合约市值的万分之二,还是按自然日计算。鉴于渤商所使用五倍财务杠杆,假使某客户每日交纳递延费,一年需交36.5%的被冻结保证金总额。鉴于划扣递延费的应缴费金额在“可用资金”的范围,故起诉人____次被通知追加保证金,不追加即被平仓部分或全部持有的合约。

二、奇怪的是,在起诉人交易______现货期间,起诉人发现,__________现货的实物价格皆在_________元/吨(千克)波动,而渤商所交易之________现货合约价则从___________发展到_________,实物和合约价格差一度拉大至___________。值得一提的是,在价格异动导致起诉人为拉平渤商所_______合约和___________现货实物而买入/卖出________渤商所现货合约遭遇浮亏的时候,渤商所下午15点30分至15点45分报盘期间,还有总和为1000手左右的实物买卖报单,且都是卖/买方实物报单多于买/卖方实物报单,致使起诉人被收取了_________元人民币高额递延费。这种实物的报单状况是“越低越卖、越高越买”的,对于实物经营者来说是很容易扩大损失的,也是不符合经济理性的。试想想,在一个市场挂牌产品价格严重高于/低于其他市场价格,存在套利空间,那么应该是该市场外的实物持有者向向该市场以该市场的价格卖出/买入挂牌实物,很难想象出现相反情况的原因何在。是否渤商所根本不存在畅顺的交收机制,才导致挂牌公司和关联方可以在电子系统后台报盘造假,虚构实物交易状况,从而令包括起诉人在内大量实物交易商亏损得不明不白。而虚假的实物报盘造成的对正规套利投资者不利的递延费缴纳方向,是否存在某些挂牌公司操纵市场,迅速榨干投资者本金的不良动机?

三、渤商所交易软件和网站也存在重大漏洞。打开渤商所交易软件客户端,起诉人无法像正规证券、期货交易软件般查看、下载各个品种现货合约的逐笔成交数据。作为一家“公平、公正、公开”的使用类似期货的、投机性极强之连续制、双向交易方式的商品交易所,交易软件客户端却不能让客户了解交易品种的逐笔成交、任意历史日期分时走势,还不能在交易所网站上查看每日的“十大买入、卖出单位,十大持仓单位”。这样明显的不参照《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向投资者、交易商公开交易信息的交易软件和官方网站,交易所起码要求都达不到。鉴于交易所享受收取手续费、合规费、信息费、上市产品公司挂牌费、代理商牌照费等费用权利,是不是也有向交易商销售公平、公正、公开之交易制度的义务?

正是因为渤商所的交易制度在交易商以资金和意志论证价格、理顺商品供求关系、促进融资融物上存在诸多漏洞,该市场交易有效性值得怀疑,这也是__________现货严重偏离实物价格的根本原因。而一家商品交易所如果产生的价格信息、物流供需信号不具公允性,其中便有了大量可供作奸犯科者上下其手的空间。遗憾的是,渤商所作为挂牌公司、代理商的一线监管者并没有尽到监管职责,在起诉人屡次投诉后,始终没有依法联系相关责任人与起诉人协商或者赔付损失。更值得一提的是,渤商所交易数据并没有如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那般,由登记结算公司确认每日交易状况后再执行资金和权益的划拨,或者如四大期货交易所那样,经过保证金监控中心审核,才进行各交易主体资金和商品、权益的转让,而是每天9个小时左右晚盘、早盘、午盘轮番交易。向渤商所客服询问资金登记结算情况,答复尽是统一的“不知道,我不是负责这块的”,事后也没有正式的书面答复释疑解惑。可见其反洗钱、保证交易公平的机制如果不是没有,也是形同虚设(物理条件严重存疑)。

这样存在重大隐患的交易所在天津市政府批准组建后连续开业已有7年多,包括起诉人在内大量投资者先后以信函、电话、实地来访形式投诉,仍然未获妥善解决,就是传说中渤商所监督管理委员会至今都未见具体办公地址。作为审批单位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难道就没有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须通过行政审批。

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该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渤商所未按“国办发[2012]37号文”、未参照《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批准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也未向起诉人公开抽检渤商所的结果和审批方结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

而且,津政办函[2009]6号文批复设立的“天津商品交易所”以及后来的渤商所经营范围是“石油、石化等大宗商品交易”,可现实中的商务部在2016年7月印制的《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统一答复》中明确了天津渤海商品交易所不具备相关资质,说明了上市石油现货电子合约的渤商所从未取得石油、石化产品经营资质。天津市人民政府作为审批单位,放任渤商所在成立后未获得“商务部令[2006]24号”——《原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事项上线原油交易业务,涉嫌严重的批而不管,在渤商所擅自上线原油交易业务后还不撤销行政许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的情形。天津市人民政府眼皮子底下的渤商所未获石油经营资质即上线石油、石化合约,渤商所其他涉嫌违法违规事项被起诉人能否尽职尽责监管是不是得打个问号了?

综上所述,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审批和监管渤商所过程中批而不管现象严重,渤商所自身违法违规证据也十分确凿,故起诉人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撤销津政办函[2009]6号,并依法责令天津市金融工作局、天津市工商局查处渤商所及其代理商、挂牌产品之公司和其他涉及侵占起诉人本金的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刑事犯罪线索,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如渤商所及其周边商圈无力承担退赔投资者损失之义务,请贵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依法责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

如渤商所及其周边商圈无力承担退赔投资者损失之义务,请贵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依法责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损失,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本案审理费用由被起诉人承担。


                                                                           此致: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附件目录:


1、起诉人身份证明材料;

2、起诉人交易记录;

3、起诉人和渤商所相关人员交流记录;

4、渤商所相关批文;

5、渤商所交易软件客户端;

6、商务部《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的统一答复》,2016年7月14日;

7、渤商所交易软件客户端和行情软件客户端界面截图;

8、起诉人投诉材料邮戳;

9、起诉人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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