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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发起人签订的合同,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公司发起人系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会与其他主体发生交易并签订合同,例如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协议,那么类似协议应由谁承担责任?本文将予以简要分析。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如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则原则上合同相对方只能向发起人主张合同权利,故《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也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当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因发起人的主要责任系设立公司,故借鉴代理制度,其有权代理设立中公司并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故相关合同的相对方系设立中公司。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上海六百社区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香禾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2016)沪0104民初30753号)中,法院认为“… …张克胜以设立中香禾公司名义与原告签订租赁协议书,被告香禾公司成立后,由被告香禾公司实际使用系争房屋并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且调解协议书由被告香禾公司与原告签订,现原告未提供被告张克胜与被告香禾公司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的相关依据,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告与被告张克胜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于2016815日解除及被告香禾公司交还系争房屋、被告香禾公司支付201311日至2016815日间租金、201411日至2016815日间物业管理费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张克胜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可知,原则上,合同以谁的名义签订即由谁承担责任。

但上述原则亦有例外。当发起人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但公司成立后对相关合同予以确认或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履行合同义务,此时合同权利、义务的实际享有、承担者系公司,借鉴隐名代理制度(发起人本质上系为公司的利益但以自己的名义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有权选择要求公司或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故以发起人名义签订合同时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需满足两个要件:1. 公司通过明示或默示行为确认合同(类似隐名代理中的“披露”); 2. 合同相对人选择由公司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河南润泰置业有限公司与时代今典影院投资有限公司、沁阳市今典影城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案((2016)豫0882民初6号)中,法院认为“时代今典承租润泰公司的场地、与润泰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就是为了成立沁阳今典进行影院投资,在合同签订后,沁阳今典也作为合同相对方向润泰公司支付房屋租赁费、物业费、设备使用费,履行合同义务,并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的场地,故润泰公司要求沁阳今典对时代今典的未付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站在合同相对人的立场,为最大程度避免风险,可以一方面与发起人签订合同,另一方面待公司成立后,要求公司向其履行合同义务,如此,发生争议时,其既可向发起人,也可向公司主张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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