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承保、虚挂保费、虚列费用、虚假保全、虚假理赔等“五虚”问题,是保险业屡查屡犯的典型顽疾,本期针对虚列费用相关知识进行介绍。
1.通过虚列费用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
2.通过虚列费用给予银邮渠道或其他中介渠道及其工作人员协议规定之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3.因会计科目设置不合理,公司费用支出口径不全面等问题而导致虚列费用的情况;
4.通过虚构虚增经济事项支出套取费用,如虚列会议费、培训费、活动费等;
5.其他费用列支与实际用途不一致的行为。
1.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保险业务经营不可持续;
2.增加保险公司经营成本,容易触发监管风险;
3.诱发从业人员舞弊风险,容易引发涉刑案件;
4.背离“保险姓保”初衷,容易引发社会问题。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2019年2月、3月和12月,XX人寿公司虚构4份激励方案套取银保业务员工资、佣金合计137.14万元,对应激励方案实际未发生。2019年1月至12月,该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活动的情况下,通过招待费、培训费等科目虚列18笔费用套取资金合计28.99万元。上述行为共套取资金166.13万元,主要用于支付其他业务活动费用。
“虚列费用套取资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对该人寿XX中支予以30万元罚款。对公司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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