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环球网报道了这样一件事:在一场婚礼结束后,伴郎留在新人家里过夜。新娘半夜起来上厕所后,迷迷糊糊地走进了伴郎所住的房间,爬上了伴郎的床,并把伴郎当成了自己的丈夫,开始抚摸。伴郎没能控制住自己,就和新娘发生了关系。第二天醒来后,新娘报了警。最终法院判定伴郎无罪。
对于这件事,环球网的评论是:“面对着主动送上来的女人,又有几个男人能够控制的住呢,伴郎做出这样的事也是人之常情……。”给人的感觉是:天上掉馅饼,不吃白不吃。
难道“天上掉馅饼”真的是“不吃白不吃”吗?未必!让我们来看另一个案件。
2006年,许霆在广州某银行ATM机取款时发现,自己取了1000元,取款机却只在卡里扣划了1元。此后一天之内,许霆从这台ATM机先后取出17.5万元,随后潜逃。许霆于2007年被警方抓获,法院认定许霆犯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无期徒刑,并追缴违法所得。经许霆上诉并法院重审,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这两个案件同属“天上掉馅饼”,为何前者“吃了”无罪,后者“吃了”有罪呢?让我们来对比一下两者之不同。
前者是人脑出了问题——迷迷糊糊,后者是电脑出了问题——计算有误;前者涉及侵犯人身,后者涉及侵犯财产;前者涉及个人损失,后者涉及公家损失;……。
如果说,审判时考虑到“侵犯人身”比“侵犯财产”的错误较轻,似乎说服力不强,倒不如说“个人的事再大也是小事,公家的事再小也是大事”。
其实从造成的损失来看,侵吞财产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返还违法所得来弥补银行遭受的损失,而睡了新娘的伴郎却难以弥补新郎遭受的损失。难道让新郎也睡一次伴郎的老婆?伴郎要是没有老婆怎么办?
当然,法院在审理这两个案件时可能没有考虑上述因素。在审理“上错床”案件时,法官考虑的仅仅是,伴郎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 在审理“恶意提款”案件时,法官考虑的仅仅是,许霆的行为是否属于盗窃金融机构。从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法官的判断基本上是正确的(量刑是否过重姑且不论)。但是,将两个案件放在一起对比,则让人感觉,两者在逻辑上似乎存在相互矛盾之处。
从这两个案件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天上偶尔会掉下馅饼;
二、并非所有的馅饼都可以白吃,必须弄清是什么“馅”。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