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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法律基础作业答案
《实用法律基础》作业答案[1]

2011-05-17   3242人   11页

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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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进一步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全社会范围内开展了 “五五普法”,普及法律知识,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众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识,对如何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等有关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开始有了依法办事、依法治理的觉悟,人们的法制观念初步形成。但是与现代法治国家的要求仍有相当的差距,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仍是一个具有时代意义的课题。

  一、国现阶段公民意识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识在建构法治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国公民的公民意识还不是很强,还存在一些影响公民意识形成的消极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识的影响

  君主专制,维护皇帝的权力、地位和尊严,树立皇帝至高无上的独尊地位,乃是中国古代社会一切法律制度的出发点,这种封建专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适应封建政治文化发展的臣民意识。改革开放后,人们的思想得到了较大的解放,但由于缺乏系统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长制、特权思想、臣民意识在一部分人的大脑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权利意识的淡薄

权利意识是公民意识的核心,但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民众的权利意识极其淡薄。由于儒家思想的影响,强调义务本位,权利、自由、平等等观念无法正常发育与成长。

  (三)公民教育的滞后

现代化的市场经济实践要求有现代法治观念和伦理精神的支撑,需要有与之相应的思想教育理念和运作体系。

 (四)社会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

当前我国正处于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进程中,在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

   二、提高法律意识的途径及方法

培养和提高国公民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时代的呼唤和历史的责任,也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我认为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应主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创造适宜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形成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

(二)深入持久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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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必须严格依法治国、严格执法

(四)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

(五)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合理表达诉求

人们的法律意识状态是受其物质生活条件和其他社会意识制约和影响的。社会生活的变化必然引起法律意识的变化。当前,我国正处在一个大变革时代,人们的法律意识尤其显得复杂。因此,从实践需要出发,深入到社会生活中,调查、了解、把握不同阶层、不同群体和个体法律意识的状况,分析、总结带有规律性的东西,提出各种有益的看法、主张,对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推进现阶段国民主与法制建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既要求公民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又要求公民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那种只想享受权利,不愿履行义务的观点和行为是错误的。我国宪法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
     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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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论述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运用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守行政法律规范,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予以追究,违法行政主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任何行政主体都不得自己设立行政权力,也不得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事。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不仅要遵守实体法规范,而且要遵守程序法规范。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社会的发展从政府上经历了“夜景国家时代”,政府相当于“守夜人”,一般维持治安,只有出现混乱不能解决时政府出面;而现在是“福利时代”,政府必须积极投入社会中,更有力、更大程度地为人民的权利提供更大的方便,所以政府的权力越来越大,但政府的权力过大,人民的权利就可能受到遏制,所以需要行政程序。

总之,采取行政程序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又要保护行政管理的效率。如果行政程序过多、过广、过滥则行政机关的管理无法有效进行,从根本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至第六章作业

一、案情

原告    方新良,男,37岁,干部。

被告    周士明,男,56岁,工人。

被告周士明有砖木结构瓦房三间,座落在某市解放西路138号。因房中没有水暖设备,离单位较远,生活、工作都不方便,曾流露出想将该房卖掉,另租公房居住的意思。后来,经本单位职工黄锦云介绍,原告方新良与被告相识。原告刚从外地调入该市,妻子、儿女也随之调入,因无房居住只好暂住农村老家。原告得知被告想卖房,即表示自己想买,经双方商定,原告以5000元人民币购买被告三间瓦房。原、被告当即去当地房管机关办理登记过户手续。但二人商定,被告暂不把房屋音乐会原告,待单位分给被告房屋居住后,被告即马上腾房(当时,被告单位刚建成三幢宿舍楼,尚未分配)。半年后,被告单位照顾被告,分给他三室一厅住房一套,被告让其子结婚居住,仍不给原告腾房,原告几次催促,被告均以单位分房面积小,女儿结婚无房居住为由,迟迟不搬。原告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腾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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