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院: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
最高法院: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的房屋期待权一般不能阻止执行。对于“以物抵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既要考量所抵债务是否具有优先属性,更要考量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般而言,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以物抵债”实现方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于以房屋这一标的物的转让作为旧债清偿的方式,不同于实质意义上的房屋买卖。在房屋过户之前,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新债并未消灭,致新债旧债并存,故买受人对抗买卖合同之外的申请执行人权利不应超出旧债的效力范围。

裁判理由:首先,案涉房屋于2018年8月22日被一审法院查封,而国银公司与阿诗玛公司于2012年12月2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杨润天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关合同系伪造,上述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国银公司与阿诗玛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其次,国银公司在已实际支付大部分购房款的情况下,与阿诗玛公司在查封前签署《债权债务终了协议书》约定以购房尾款冲抵阿诗玛公司产生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系基于双方之前的真实合意为房屋买卖,与为实现其他金钱债权而进行的普通“以物抵债”不同。杨润天未举证否定该《债权债务终了协议书》的真实性,同时其再审主张国银公司与阿诗玛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依据不足,原审认定国银公司就案涉房屋按约定已支付全部价款的事实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再次,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案涉房屋未取得权属证书,但国银公司对房屋权属登记及过户具有合理预期,并在查封前已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阿诗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办理不动产权证,足以证明国银公司已采取有效措施就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积极主张权利。杨润天关于国银公司因非客观原因长时间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再审主张不成立,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国银公司自身原因。

最后,各方当事人对国银公司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屋均无异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国银公司对案涉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

案件索引:(2022)最高法民申104号、(2022)最高法民申44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问答】当“以房抵债”遭遇开发商破产
最高法院: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共有房产,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效力?
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作出的物之给付生效判决不是房屋
七种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看清楚了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
这7种情况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值得收藏哦)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