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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件中不能把被告人有正当理由和被害人有过错等同在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案件中不能把被告人有正当理由和被害人有过错等同 在寻衅滋事案件中,行为人必须基于无事生非,无任何正当理由而实施了涉案行为,这也是评价寻衅滋事行为的关键因素,如果行为人有正当理由而实施涉案行为的,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衅滋事犯罪。 这里所说的正当理由一般包括被害人和行为人之间发生偶发性的争执和矛盾,被害人对行为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侵权行为等;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或者一般过错,对矛盾的产生和发展负有直接的责任,直接导致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行为,也包括被害人与行为人之间存在诸如欠款、侵权、违约等民事纠纷。行为人基于上述原因实施了涉案行为,属于事出有因,有一定的正由,不是无事生非,也不是出于逞强耍横、发泄情绪、寻找刺激的动机,不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但是如果其行为对被害人造成伤害,如果触犯其他罪名的,仍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被害人如果不存在刑法意义的过错的,不得以此为由对行为人从轻、减轻处罚。 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矛盾的产生和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直接导致行为人实施了涉案行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行为人实施涉案行为属于事出有因,有一定正当理由,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同时,因为被害人存在过错,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即使行为人构成其他犯罪,也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由上述可知,在评价寻衅滋事行为时,行为人实施涉案行为时是否无事生非,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是评价行为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必不可少的主观要件,行为人是否具有重大过错是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的因素之一,但不是唯一因素;被害人如果具有重大过错是行为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理由,也是行为人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脱罪理由,行为人即使涉嫌其他罪名,亦应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行为人具有其他正当理由的,不能评价为寻衅滋事犯罪,但是不属于行为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不应当因此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谢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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