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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最高法院:承包人与拖欠工程款的发包人通过签订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属于其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有权阻却普通债权的强制执行。 @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 作为开发商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工程款,双方协商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就案涉房屋作价抵偿的,属于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承包人有阻却执行的实体权益。 案例索引:《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紫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再审案》【(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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