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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无可避!借款人去世,银行向继承人追债,继承人不想还钱,法院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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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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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容易还钱难,这是很多人的心声。有些人为了应急或者改善生活,向银行或者其他机构借了一笔钱,却没想到还没还完就因病或者意外去世了。

这时,银行会不会向他们的继承人追债呢?继承人是否有义务偿还借款人的债务呢?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还要不要还钱呢?


真实案例回顾

今天,我们就要讲述一个真实的案例,一个男子从银行借出20万元,还没有完全偿还便因病去世。

银行得知后,立即向男子的法定继承人索要。法定继承人拒绝后,银行将他们起诉至法院。虽然在庭审过程中,法定继承人全部都放弃继承男子的遗产,但法院还是判决法定继承人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件事情的原委和结果如何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这个男子姓张,是山东济宁的一名普通白领。他和妻子生活不错,有一套自己的房子,还有一个可爱的女儿。但张某有一个不为人知的秘密,他患有一种严重的疾病,需要长期服药和治疗。

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和缓解病情,张某想给自己的房子装修一下,让自己住得舒适一些。但是装修需要花费不少钱,张某手头紧张,便想到了信用贷款的方式。

抱着试试的心态,张某来到了某银行。说明来意之后,工作人员对张某的信用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之后,银行说张某有30万元的信用额度。

听见银行这样说,张某就跟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签订合同当日,张某就从前述额度内支出了20万元,借期为1年,年利率为4.6%,用途为个人住房装修。

万万没想到,在借期将剩3个月届满时,张某因病去世。

发现张某没有按期偿还利息后,银行警觉起来。通过调查,银行确认张某已故的事实。随后, 银行开始向张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索要款项。可张某的妻子等人对这个事情全然不知, 遂拒绝了银行的要求。


案例分析和处理结果

无奈之下, 银行将三人起诉至法院, 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判令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向自己偿还借款本息19万多元, 不足的金额由张某的妻子进行偿还;

2.判令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支付自己因实现本次债权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

针对银行的前述诉讼请求,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分别进行了答辩:

张某的妻子答辩称:

1.对于这笔借款,自己不知情,实际上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消费,它并非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贷款发生在张某生病期间,其精神状态非常不好,银行负有审核不严之责,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3.在依法分割自己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之后,自己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自然不应该就张某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

张某的女儿答辩称,自己对父亲的这笔贷款不知情,在依法分割父母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且留下爷爷的赡养费后,自己放弃继承父亲的遗产,不承担这笔债务的偿还责任。

张某的父亲答辩称,自己对儿子的这笔贷款不知情,自己已经81岁,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希望为自己保留部分赡养费。同时,自己也放弃继承儿子的遗产。

听完双方的意见之后, 法院不仅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还进行了相应的法庭调查。经查实, 张某名下留有相应的遗产, 而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当庭提交了放弃继承张某遗产的声明。

最后, 法院根据其查明的事实, 对本案如下问题进行了认定:

1.涉案《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效力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案中, 在案证据能够印证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向张某实际发放了20万元的款项, 张某也分多次进行支取。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对于张某收到那么多钱也予以认可。据此, 法院认定银行与张某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2.本案还款责任承担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 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 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均放弃继承张某的遗产, 这也就意味着他们不用在继承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但他们三人虽然放弃了继承,实际上并没有将张某的遗产管理权移交给当地的村委会或民政部门,也没有推选出遗产管理人。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仍然是张某的遗产管理人。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据此,法院认为张某的妻子、女儿及父亲应该在管理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3.如果张某的遗产不足以清偿这笔债务,张某的妻子是否有义务继续清偿?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的妻子明确表示对这笔款项不知情,实际上也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合同上虽然载明用于住房装修,但银行还是需要依据前述规定提供证据证明。

由于银行无法证明,那这笔债务就不是夫妻共同债务,张某的妻子不用在遗产不足时继续清偿。

至于律师费和保全费,法院认为银行的主张符合法律及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所以,法院最后判令三人在管理张某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偿还及支付责任。


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

这个案例给我们带来了什么法律教训和借鉴意义呢?

第一,借款人在签订信用贷款合同时,要注意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尽量选择合理的借款金额和期限,按时还款,避免逾期或者违约。

第二,借款人在生活中发生重大变化时,如患病、结婚、离婚、生育等,要及时通知银行或者其他借款机构,并根据情况调整还款计划或者申请延期、减免等措施。

第三,借款人在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要及时了解其财产状况和债务情况,并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能力决定是否接受继承。如果放弃继承,要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将遗产管理权移交给有关部门或者指定的遗产管理人。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文根据真实案件改写,仅作普法用途,请勿过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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