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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在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中,存在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等事
最高法院:在工期延误的原因认定中,存在建设单位拖延支付工程款等事实;又存在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劳动力严重不足、劳务分包、施工进度缓慢、无故停工、迟迟不复工、拒绝在材料供应的三方合同上签字等事实。因此,造成涉案工程工期逾期,双方均有责任,所产生的损失应各自承担。

案件索引:(2017)最高法民终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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