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工程已交付,且经验收结论为合格,发包方也实际使用,在没有相反证据否定验收合格结论的情况下,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应当认定为工程符合现行工程质量合格标准。发包方主张因工程质量缺陷或瑕疵产生的工程整改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整改费用是由承包方施工所导致的,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岳建公司所完成的工程已交付,且经验收结论为合格,鸿宇公司也实际使用,在没有相反证据否定验收合格结论的情况下,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应当认定为工程符合现行工程质量合格标准。鸿宇公司主张因工程质量缺陷或瑕疵产生的工程整改费,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整改费用是由岳建公司施工所导致,故其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案件索引:(2021)最高法民申63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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