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可能都没有听说过何为征收补偿决定书,初一听此名还以为是件好事:拆迁了政府决定给我补偿,这其实也没错,因为这确实是政府决定征收你的房屋后对你做出的补偿决定。但你知道其做出的前提以及可能引发的后果吗,用“惨烈”一词形容丝毫不为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对此做出了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未达成补偿协议,房屋产权不明,仔细一品就知道,这绝对不是一件什么好事情,反而是充斥着一种征收部门不耐烦的意味。仿佛被下达了病危通知书,下一刻就要魂飞升天,而实际引发的后果也确实如此。
《征补条例》第28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司法强拆。
决定书一经下达,司法强拆的大门就已经打开。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我们未对补偿决定书复议诉讼,政府在具备相应的手续之后,就可以动用公权力对公民的房屋强制进行拆迁,这绝对不是我们希望看到的。
因此,重视每一纸政府下达的文件,及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莫要束之高阁、付之一炬,不然也只能追悔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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