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实际上已经具备了买卖合同的要件,应视为施工单位已经与建设单位达成买卖不动产合意,债权债务关系转化为不动产买卖关系,符合在查封前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且工程款抵偿的金额可视为支付房屋买卖合同的购房款。
参考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在支持该观点的基础上对此予以细化,规定同时具备案外人系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案外人与建设单位存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清偿期已经届满、工程价款与抵债标的的价值相当、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5个条件可以排除强制执行。由此可以看出,以房抵工程款协议已经具备买卖合同的形式,无需另外签署买卖合同。
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379号
以物抵债法律问题精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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