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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只有当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
最高法院:只有当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裁判结果存在错误时,才能被认为是满足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新证据的标准。本案中,在再审审查阶段,许某某和坤午公司提交了一份中科公司股东沈某的录音记录,试图推翻原审判决中关于杨某某主体资格认定的事实基础。然而,这份新证据的证明力不足,不足以动摇原审判决对杨某某在中科大厦项目中实际权益和主体资格的认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关于“再审申请人提供的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规定,坤午公司、许某某提交的证据不构成再审申请新的证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来源:(2019)最高法民申6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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