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最高法改判案例: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
最高法改判案例: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可排除强制执行。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对于其完成的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投入的劳动和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这一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和仲裁等。在本案中,案外人紫杰投资公司持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债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建机工程公司的债权应当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债权得到满足。来源:(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热】打开小程序,算一算2024你的财运
最高法院: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案涉房屋,其实质是通过协商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规则|以冲抵工程款的方...
最高法判决: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可排除强制执行!
云亭法评|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以房抵工程款协议是否构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问题探析——基于104个最高院案例的实证分析(上)|实务探讨
一起房屋纠纷案件引发的优先权冲突研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