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改判案例:施工方以冲抵工程款的方式购买的房屋系工程款债权的物化载体,可排除强制执行。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人对于其完成的工程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投入的劳动和资源能够得到合理的回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行使这一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协商、诉讼和仲裁等。在本案中,案外人紫杰投资公司持有的是普通借贷债权,而承包人对案涉房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根据法律规定,工程款债权在受偿顺序上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建机工程公司的债权应当优先于紫杰投资公司的债权得到满足。来源:(2020)最高法民再3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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