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司法拍卖
【案例索引】
抚顺某公司、陆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2)最高法执复63号号】
【复议事实与理由】
(2021)赣执恢6号之二执行裁定抵债给被申请人陆某某的楼房属于法库县,系由沈阳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某某建设公司承建,施工过程中某某建设公司垫付了大量的资金,该裁定损害了某某建设公司对该工程享有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
效率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原则之一。本案中,某某建设公司作为案涉房产的施工人,在江西高院查封案涉房产直至抵债裁定生效多年期间,均未向执行法院主张建设工程款优先权或提出其他异议,直至案涉房产抵债完毕后,某某建设公司才以建设工程款优先权受到损害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为维持合法执行行为及其结果的稳定,在司法拍卖或以物抵债等能够产生所有权变动的执行裁定作出后,施工人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其对相关标的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权为由,主张撤销在先的司法处置行为。如某某建设公司后续取得了生效判决确认其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其仍可对本案未执行抵债的某期工程房产折价或拍卖价款主张优先受偿。如该部分房产不足以覆盖其债权的,其亦可另寻其他法律程序予以救济。
【法律法规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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