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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7民终41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人民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吕培中,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群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系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法定代表人:李继凯,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勇,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伯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703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伯马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赵群智,被上诉人亿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玉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伯马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中关于违约金的部分,改判驳回亿丰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双方合同中并无逾期付款支付违约金的约定,原审法院判令伯马公司支付亿丰公司违约金不当。
亿丰公司辩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逾期付款应支付违约金,原审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亿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伯马公司偿还欠款3505300.25元及违约金。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3月18日,双方当事人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由亿丰公司向伯马公司承建的伯马小区提供混凝土,结算价为到施工现场价,含运费,以新乡市商品混凝土参考价表当月(季、旬)同型号价格×0.77;最终按实际供应发生量计算;1000立方米结算一次。亿丰公司应向伯马公司缴纳50000元履约保证金。在亿丰公司按合同缴纳50000元保证金后,亿丰公司向伯马公司供应混凝土,截止2014年7月4日,经双方对账,伯马公司欠亿丰公司混凝土款2770537.93元,伯马公司未将亿丰公司缴纳的履约保证金50000元返还亿丰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014年7月4日,亿丰公司向伯马公司发出的对账函确认尚欠货款2770537.93元,伯马公司予以认可,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亿丰公司要求伯马公司按未折扣的价款支付3505300.25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亿丰公司要求被伯马公司支付违约金,因双方在确认欠款数额后,未约定付款时间,故仅支持双方确认欠款数额之日起计算的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息。亿丰公司要求伯马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2770537.9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2770537.93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4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50000元履约保证金。一审案件受理费34842元,由新乡市亿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7000元,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842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货款未及时结清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伯马公司是否应支付亿丰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本案中,伯马公司对拖欠亿丰公司货款2770537.93元的事实并无异议,仅认为不应支付亿丰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尽管本案双方当事人没有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原审原告亿丰公司在起诉中提出了要求伯马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主张,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予支持。原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案事实判令伯马公司支付亿丰公司违约金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伯马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省伯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 立
审判员 康建轶
审判员 张金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仝 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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