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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例:房屋被强拆,屋内物品没有拍照留证,也能获得赔偿

政府部门往往为了加快拆迁工作的进度,经常会趁房子没人时进行强拆,导致好好的房子一瞬间变为废墟。

这时,很多人就担心了,政府部门“强拆”房子时,物品没来得及腾空、也没拍照、相关票据也都毁损,无法证明物品存在怎么办?物品的损失谁来赔?

安徽省马鞍山市古女士也曾有过这样的烦恼,但通过法律途径合理维权,她最终得到了屋内物品损失赔偿。

那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她究竟是怎么做的?


古女士的真实案例

2011年,安徽省马鞍山市古女士的房屋被纳入了征收范围。

2012年初,政府部门将古女士房屋及地上附着物拆除。古女士起诉确认政府部门强拆违法时,也一并提起了房屋内物品损失赔偿的请求。一审古女士败诉了,法院驳回了赔偿请求。

古女士并未因此停下维权的脚步,她依法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房屋内物品损失10万元。最终,古女士胜诉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政府部门赔偿古女士8万元屋内物品损失。

古女士提出屋内物品损失赔偿时并无相关证据证明,但是二审法院依旧支持了古女士的赔偿请求。

行政赔偿案件中,没有相关证据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在古女士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政府部门在组织拆除古女士的房屋时,未依法对屋内物品登记保全,未制作物品清单并交古女士签字确认,致使古女士无法对物品受损情况举证,故该损失是否存在、具体损失情况等,依法应由政府部门承担举证责任。

在无证据证明物品损失的情况下,所有的赔偿请求都会被支持吗?

人民法院应当对原告未超出市场价值的符合生活常理的房屋内物品的赔偿请求予以支持。

古女士的房屋被强拆后,要求赔偿损失的屋内物品包括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法院认为衣物、家具、家电、手机等物品均系日常生活必需品,符合一般家庭实际情况,且政府部门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物品不存在,故对古女士主张的屋内物品种类、数量及价值应予认定。

除此之外,古女士还提出了赔偿屋内物品实木雕花床的损失,价值5万元,但古女士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床的材质、形成时间以及与普通实木雕花床的不同之处。

即使如此,法院也基于最大限度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考虑,结合目前普通实木雕花床的市场价格,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综合酌定该实木雕花床价值为3万元。

律师提醒

在自己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一定要及时对房屋里里外外进行拍照、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拍照留存取证并及时保存屋内物品的相关票据。

即使在屋内物品没来得及腾空、也没拍照取证、相关票据也都毁损时房屋被“强拆”,也不要过于担心屋内物品损失得不到赔偿。

因为法律有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对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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